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8-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5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85)捷一字第85038499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9點
  • 壹、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甲方),為因應捷運系統各線及早營運通車需要,將 其所興建之捷運系統設施及設備(含工具、儀器、備品等)及合約相關文件,會同交通 局,移交或點交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使用,為界定雙方權責, 特訂定本作業方案。
  • 貳、作業方案參考依據 一、「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 二、各線捷運工程各標工程合約規定。 三、「捷運系統建設與經營、訓練預算編列劃分原則」。(如附件一)
  • 參、移交與點交 一、移交:已完成正式驗收,經交由乙方接管者。 二、點交:因合約規定,需營運後通過可靠度測試方能辦理正式驗收者,未正式驗收, 但已實質完工,經交由乙方接管者。
  • 肆、本作業方案之施行,於捷運系統財產管理機關為甲方期間,由甲方負責移交或點交,並 由本府交通局會辦;但尚未完成財產登錄作業部份由甲方繼續完成,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 伍、移交、點交基礎條件 一、土建工程部份:正式驗收合格後,經清理並可提供乙方人員進場演練時,始移交乙 方使用。 二、水電環控工程:實質完工後,經清理並可提供乙方人員進場演練時,始點交乙方使 用;因合約無實質完工規定者,正式驗收合格後,經清理並可提供乙方人員進場演 練時,始移交乙方使用。 三、機電系統工程:實質完工後,經清理並可提供乙方人員進場演練時,始點交乙方使 用。 四、若有實質困難,應於安全無虞不影響營運下,經簽奉 市長核准後,辦理點交。
  • 陸、移交、點交項目 一、移交、點交前,甲方應製作移交、點交清冊一式六份(甲方兩份、乙方兩份,另二 份交付交通局、財政局備查)。 二、移交、點交清冊內容原則包括兩大類: (一)各工程合約標內之設施、設備(含工具、儀器等)及備品: 1.各設施、設備製成清冊。 2.備品部份另編清單。 3.完整瑕疵清單及所有瑕疵改善項目。 4.合約規定承商提供之維修、測試、工法分析、排點、及備品物料倉儲管理作業 軟體(含備份),及所有電腦軟體合法使用授權證明。 (二)合約相關文件包括: 1.合約書副本(或抄本)。 2.測試文件(或抄本)。 3.品保文件(或抄本)。 4.操作維修手冊。 5.施工圖或竣工圖。提供施工圖者,應於竣工圖完成後提送竣工圖。 6.各標合約規定之訓練教材、教具、技術資料文件等。 7.國內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檢驗合格使用執照。 8.電話、無線電、電錶等過戶證照。(乙方應於移交點交作業前置時間內,配合 辦理並完成上述過戶應辦事項,如提供電氣負責人員名單等)。 9.初驗、正驗合格記錄。 10.設備設施規格圖說、分解圖(Illustrated Parts list),備品參考價格、及 供應廠商資料。 11.設備安裝完成至移交、點交期間之承商保養記錄。 12.設備操作電腦軟體之原始程式設計、程式說明及使用手冊等,並附操作維修所 需之密碼。若原始程式設計涉及智慧財產權,另行專案處理。 三、其他協調事項 (一)上述移交、點交項目資料,交付時程另行協商;非屬合約項目惟為營運維修所 必需者,應由捷運工程特別預算購置補足,並由乙方專簽(含經費來源)報府 核定後執行。 (二)點交前已交付乙方者,點交時不須再行重覆提送乙方;點交時已交付乙方者, 於辦理移交作業時,不需再行重覆提送乙方。惟版次已有修訂者,仍須於移交 、點交前提送乙方。 (三)無法分存之資料、如竣工圖微縮片、第二原圖等,建立共同資料中心保管運用 。
  • 柒、移交、點交作業方式 一、土建及水電環控工程部分之移交、點交作業,原則以土建工程完成正驗,並包含相 關之水電、環控、電梯、電扶梯工程分段實質完工或正驗後,以土建工程之車站輔 以相關設施、設備標為單元分梯次移交、點交。未設於車站內之設施、設備以合約 為單元分梯次移交、點交;各梯次移交、點交單元及預定時程雙方另行研定。 二、機電系統工程部分之移交、點交作業原則以機電系統實質完工(或經模擬營運測試 合格)之路線或足供乙方辦理局部測試運轉之路段為單元,各標分梯次移交、點交 ;各梯次移交、點交單元及預定時程雙方另行研定。 三、移交、點交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四、移交、點交作業按移交、點交清冊所列項目、數量逐一辦理。 五、設施、設備(含工具、儀器及備品等)移交、點交完成後,甲乙雙方以備有日期之 照相機(攝影機)同角度各自拍照存證。 六、參與移交、點交之各單位,視需要得各自成立「移交、點交作業任務編組」。
  • 捌、管理權責與費用支應 一、各梯次設施設備(含工具、儀器及備品等)移交、點交完成後,乙方即應負責管理 及日常保養維修之責;但合約另有規定者,由甲方依合約規定辦理。如: (一)保固之啟動,由甲方依合約解釋執行,乙方配合辦理。 (二)免費維修責任,除依合約規定正驗前由承商負責外,非屬合約範圍者,在營 運通車前其維修費用由捷運工程特別運算勻支;若牽涉到合約之解釋,由甲 方負責。 (三)工程保險,其效力以交通部履勘通過通車載客日終止。在實質完工之前,乙 方支援甲方人員部分,以加保雇主意外保險方式,視同甲方人員納入統保範 圍;分段通車後,穿越已營運路段進行未通車路段測試之風險,亦應納入統 保範圍。有關事故之處理,由乙方直接通知保險公司辦理出險事宜,甲方配 合辦理。 若甲方受限於無法達成上述目標或無法將乙方納入時,則通車載客日前,倘 測試發生事故造成乙方人員設備之損傷,其責任應專案檢討,衍生之相關費 用,則由捷運工程特別預算勻支。 二、捷運系統測試運轉甲方與乙方之權責劃分示意圖,淡水線部份,如附件三。 三、各門禁區內所有工程及設備未完成移交或點交前,其門禁管理、清潔管理及保全管 理等所有費用,由甲方負擔。但乙方需要使用時,由雙方商議費用分擔事宜。 四、移交或點交後之權責,依合約有關規定辦理,合約未規定者,依附件一「捷運系統 建設與經營、訓練預算編列劃分原則」辦理;超出以上規定者,提報「市府捷運工 作小組」裁定。 五、點交後之設施,若乙方須變更使用者,應事先知會甲方並徵得同意後施行,以避免 造成驗收之困擾。惟為配合各線營運通車時,能提供各項服務,甲方應洽其承包商 配合先行使用;有關後續驗收作業,得先行以存證方式辦理。 六、甲方相關作業人員及承商,依合約權責,為繼續機電系統之測試及土建工程之驗收 作業,得由甲方知會乙方並填具工作申請書,在徵得乙方同意後,至各相關設施進 行作業。甲方及其承商工作中除應遵守工作授權之相關安全規定,及保持設施設備 原有完好狀態外,並應維持現場環境清潔;若發生毀損或弄污情況時,應由甲方負 責督促承 商修復、清理、善後及相關費用支出。 七、移交、點交後所執行之相關作業,應不得妨礙營運準備及原工程合約之執行。 八、營運通車前有關車站之清洗費用,由甲方之預算勻支並以一次為限;至清洗時間由 雙方共同研商確定。 九、移交、點交後之各線水電費用計算及分擔事宜,雙方議定,由乙方主辦。 十、移交、點交前由乙方檢查,如發現各項軟硬體設施有需要改善之處,應即通知甲方 轉知承商改善。各類改善事項應區分輕重緩急;其需於營運前改善者,應立即進行 ,及早完成;需後續辦理者,亦應訂定預定完成時限,如期實施完成。 十一、移交、點交前後發現合約以外需增補項目,而經費較大需由甲方工程款支付者, 則由乙方簽會甲方報市府核定後執行。 十二、正式驗收時承商仍未能通過之測試項目及設備瑕疵,由甲方依合約執行。 十三、其他有關細節,由甲、乙雙方另行開會研定。
  • 玖、本作業方案簽奉市府核定修正後實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