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目的: (一)推廣綠化觀念,奠定綠美化推動基礎,建立優質城市景觀。 (二)進行綠化、園藝、農業知識之教育宣導,提昇本市市民綠美化素養 。 (三)加強本市公共空間景觀改善,提供本市市民更優質之環境品質。 (四)辦理綠美化推廣活動,以提供本市市民健康正當之知性活動。
- 二、申請時間: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於會計年度內 上網公告。
- 三、申請對象:與本市農業或綠化推廣之相關法人、團體或教育學術、研 究機構等。
- 四、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單一計畫之最 高補助額度以該年度本局公共空間綠美化及推廣計畫預算百分之六 十為上限。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以行政院規定之講座鐘點費標準為 上限;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本局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五、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需研提細部計畫書 2 份及電子檔 1 份送本局審查(以 MicrosoftOfficeWord 程式編製),送本局審查,其內容應包含計 畫名稱、執行單位及主辦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 施方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經費來源、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一)。 (二)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由本局召開審查小組會議進行審核計畫內容及經 費補助金額,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說明計畫內容,審查小組會議 成員由本局股長級以上人員 3~5 人擔任。經審核通過後之計畫, 由申請單位檢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本局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 次或分期核撥。
- 六、審核依據: (一)申請計畫須以改善、推廣或教育宣導本市公共空間景觀改善及提升 市民綠美化知識為主題,且執行地點在臺北市。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條中任一款之計畫目的。 (三)提升本市農業、綠化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 (四)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五)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 七、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之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或年度結束前,將執行成 果(如附件二)送本局備查,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出資比例繳還本局 。 (二)本局補助款如為申請計畫經費總額之全部或一半以上者,計畫執行 完畢後應將原始憑證依預算科目分類,並製表(如附件三)繳回本 局。 (三)本局補助款如為申請計畫經費總額之一半以下者,計畫執行完畢後 ,受補助之單位應妥為保管相關原始憑證,本局得派員抽查之。
- 八、變更申請: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 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局同意。但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 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 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在此限。
- 九、考核評鑑: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執行計畫成效則列為下年度申請 補助之審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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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99)北市產業農字第09930144300號函修正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