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監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激勵所屬人員工作意願,發揮工作潛能,提高服務品 質及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以本處現職員工為適用範圍(含編制外人員)。
- 三、具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處績優人員: (一)對本處有特殊貢獻,有具體事蹟者。 (二)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者。 (三)遵守紀律,廉潔奉公,足為模範者。 (四)行為及工作上有優良表現,服務態度優良者。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有成效者。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八)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者。
- 四、遴選為本處績優人員,須最近三年未受刑之宣告、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
- 五、本處每科室得推薦1名外,另可由5名以上同仁連署後辦理自薦;均需檢具推薦表提考績 委員會審議並評選最多業務科2名、幕僚科1名。 推薦表格式如附表。
- 六、獲選之績優人員,由處長於處慶典禮或其他公開場合頒給獎狀、獎品以資表揚,並列入 年終考核之參考。另將績優事蹟公佈於本處網站。
- 七、辦理績優人員表揚所需經費,由本處相關經費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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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2010
臺北市監理處表揚績優人員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臺北市監理處(98)北市監人字第098604280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7點;並自98年3月26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