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宗教團體健全發展,特設本府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 指派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局長兼任,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 人員聘任之: (一)宗教學相關專家、學者。 (二)宗教界富清望人士。 (三)法律專家學者。 (四)熱心公益之社會人士。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輔導宗教團體組織發展之諮詢事項。 (二)有關宗教團體之儀典或教義之諮詢事項。 (三)有關宗教疑難爭議案件之處理諮詢事項。 (四)研訂宗教相關法令及政策諮詢事項。 (五)其他相關宗教諮詢事項。
- 四、本會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針對特定議案進行討論,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 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 作成決議;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出席委員與本會會議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人員、其他專家學者及宗教團體代表列席。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民政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相關事務;本會 幕僚及行政事務,由民政局派員辦理。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會議議決事項,得以本府名義送交本府有關單位參酌採行。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1-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管字第103139711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