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宗教團體健全發展,特設本府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輔導宗教團體組織發展之諮詢事項。 (二)有關宗教團體之儀典或教義之諮詢事項。 (三)有關宗教疑難爭議案件之處理諮詢事項。 (四)研訂宗教相關法令及政策諮詢事項。 (五)其他相關宗教諮詢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除副市長、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局長為當然委 員,並為召集人、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宗教學相關專家、學者。 (二)宗教界富清望人士。 (三)法律專家學者。 (四)熱心公益之社會人士。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 五、本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委員會議,針對特定議案進行討論,必要時得視情形召開臨時會 議,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亦因故不能出席時,則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六、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七、出席委員與本會會議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 八、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本府其他局處人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及宗教團體代 表列席。
-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民政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相關事務;本會 幕僚及行政事務,由民政局派員辦理。
- 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一、本會會議議決事項,得以本府名義送交本府有關單位參酌採行。
-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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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2032
臺北市政府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8010926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