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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1)府都新字第10132023300號令發布自101年11月20日起廢止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清 潔維護建築物,以增進市容景觀,特訂定本實施方案。
  • 二、本實施方案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 簡稱更新處)。
  • 三、本市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適用本實施方案。但百貨公司、 商場、單一企業大樓及竣工五年內(以建物登記簿謄本或使用執照記 載為準)之建築物不適用之: (一)面臨二十公尺以上道路兩側,且距離下述地點五百公尺範圍: 1.觀光景點: 故宮博物院、臺灣博物館、國父紀念館、中正紀念堂、歷史博物 館、臺北二二八紀念館、孔廟、華山藝文特區、信義商圈、臺北 文化體育園區(松山菸廠)、龍山寺、忠烈祠、西門町、士林夜 市、華西街夜市、公館夜市、饒河夜市、師大夜市、永康夜市、 臺北市立動物園、中山一號公園、中山二號公園、大安森林公園 、新生公園、青年公園、中山十四號公園、中山十五號公園及榮 星公園。 2.交通樞紐: 松山機場、臺北車站、松山車站、南港車站、萬華車站及各捷運 線車站出入口。 3.連外要道: 距離臺北、忠孝、中興、萬板、華江、華翠、光復、華中、中正 、永福、福和等橋梁及重慶北路交流道。 4.公有傳統零售市場: 北投、士東、士林、西湖、江南、中研、成德、中崙、南松、龍 城、松山、大直、八德、松江、中山、建國、長春、新興、永樂 、大龍、雙連、蘭州、永春、光復、永吉、安東、信義、信維、 錦安、幸安、東門、水源、南門、華山、新生、新富、直興、環 南、西寧、南機場、木柵、木新、景美及興隆等市場。 5.公有傳統零售商場: 行天宮地下街、中山大樓、建成圓環、光華數位新天地、龍山、 河濱一、河濱二及西門等商場。 6.醫院: (1)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包括陽明院區、忠孝院區、和平院區、林 森(中醫)中興院區、松德院區、仁愛院區、婦幼院區、中醫 門診中心及昆明院區。 (2)教學醫院:包括國軍北投醫院、榮民總醫院、振興醫院、和信 治癌中心醫院、國軍三軍總醫院、康寧醫院、國軍松山總醫院 、長庚紀念醫院、臺安醫院、博仁綜合醫院、馬偕紀念醫院、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公館 分院、國泰綜合醫院、國軍三軍總醫院-汀洲分院、西園醫院 及萬芳醫院。 (3)非教學醫院:包括關渡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北分 院、資生堂醫院、培靈醫院、松山醫院、協和婦女醫院、福全 醫院、泰安醫院、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院-城區分院、仁康醫院 、中山醫院、中心診所醫院、宏恩綜合醫院、秀傳醫院、郵政 總局郵政醫院、天心中醫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院附設醫院- 北護分院、仁濟醫院、萬華醫院、全昌傳統中醫醫院及景美醫 院。 (二)面臨前款觀光景點或交通樞紐之基地。 (三)同時臨接二十公尺以上道路。 前項第二款基地因鄰接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堤防、河川等而區 隔者,仍視同面臨之基地。
  • 四、申請建築物外牆清理之標的至少為一幢建築物,且由建築物所有權人 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 五、申請人應於本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附件親自 送達或以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更新處,逾期不予受理。
  • 六、本實施方案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方案 A:所需經費依本府審查核定額度全額補助,申請人自行招商 施作下列各項。 1.外牆清洗。 2.違規廣告物、廢棄廣告物及鐵架拆除。 3.臨道路側之鐵窗拆除。 4.建築物外周界纜線整理。 (二)方案 B:所需經費依本府審查核定額度補助百分之七十,申請人自 付百分之三十,並自行招商施作下列各項。 1.外牆清洗。 2.違規廣告物、廢棄廣告物及鐵架拆除。 3.建築物外周界纜線整理。 (三)方案 C:所需經費依本府審查核定額度補助百分之五十,申請人自 付百分之五十,並自行招商施作下列各項。 1.外牆清洗。 2.實質違規廣告物、廢棄廣告物及鐵架拆除。 3.建築物外周界纜線整理。 前項違規廣告物,指未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 許可設置者;實質違規廣告物,指未依法令設置,且無法補辦手續之 廣告物者;廢棄廣告招牌,指廣告物無招牌面版,僅留框架或構造, 有傾頹朽壞之虞者;廢棄廣告物,指附著於建築物或其他地上物,已 破損、朽壞之各類型廣告物(包括雖未破損,但顯然已不再有廣告功 能之窳陋廣告物)。申請人得提供具體資料,由更新處向主管機關代 為查明。 違規廣告物拆除後,如需更新重置,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許可,並 得依臺北市廣告物示範區美化更置申請及補助作業須知申請補助。
  • 七、申請人應依申請建築物外牆清理補助檢附文件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 表)檢具相關文件向更新處提出申請(如附表一)。 申請方式分二階段辦理,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後,由申 請人備妥第二階段資料申請經費審查。 第一項一覽表應檢附之同意書,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且已成立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者,須一併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紀錄(應符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及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 本;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該同意書應有建物五分之三以上 建築物所有權人連署同意。 第一項應檢附之拆除同意書,申請方案 A 者,應檢附申請範圍內違 規廣告物及鐵窗用戶全數之拆除同意書;申請方案 B 者,應檢附申 請範圍內違規廣告物用戶全數之拆除同意書;申請方案 C 者,應檢 附申請範圍內實質違規廣告物及廢棄廣告物拆除用戶全數之拆除同意 書。 第一項之申請文件如有欠缺或申請人所申請之方案與建物現況不符, 經更新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更新處得駁回其申請。
  • 八、依本實施方案所申請之補助案件,應於更新處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完 成清理作業,並檢具請款申請書,補助核准函影本、承攬契約書影本 、保險憑證影本、承攬廠商發票影本影本、領據、電連存帳入戶申請 書、驗收合格證明、竣工後維護管理切結書及清理(前、中、後)同 一角度比對照片等(如附表二至附表七),向更新處申請核發補助款 ,逾期不予補助。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更新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更新處得駁回其申請。
  • 九、經費審查及補助額度: (一)本實施方案所需經費,由更新處籌編支應。 (二)補助優先順序及實際補助額度,由更新處審查核定之;受理補助額 度至補助預算總額度額滿為止,不足部分將錄案排序遞補,由本府 公告之,並由更新處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補助金額依實際支出方式核計且不得逾更新處核定補助額度。
  • 十、其他相關事項: (一)本實施方案核定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申請人應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二)接受補助經費辦理外牆清理之建築物,除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 力之因素,經更新處同意外,於施作完竣後五年內,不得任意變更 外觀。 (三)依本實施方案第七點規定逾期而不予補助者,二年內不得重複提出 申請;已接受補助者,於施作完竣,並自行驗收合格次日起五年內 ,不得再提出申請。 (四)本實施方案所需書表格式,由更新處定之。 (五)本府辦理建築物外牆清理補助申請實施方案之申請流程如圖一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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