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清 潔維護建築物,以增進市容景觀,特訂定本實施方案。
- 二、本市建築物面臨二十公尺以上道路兩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適 用本實施方案。但百貨公司、商場、辦公大樓、商業使用比例達百分 之五十以上及竣工五年內(以建物登記簿謄本或使用執照記載為準) 之建築物不適用之: (一)觀光景點:距離「故宮博物院」、「臺灣博物館」、「國父紀念館 」、「中正紀念堂」、「歷史博物館」、「臺北二二八紀念館」、 「孔廟」、「華山藝文特區」、「信義商圈」、「臺北文化體育園 區(松山菸廠)」、「龍山寺」、「忠烈祠」、「西門町」、「士 林夜市」、「華西街夜市」、「公館夜市」、「饒河夜市」、「師 大夜市」、「永康夜市」、「臺北市立動物園」、「中山一號公園 」、「中山二號公園」、「大安森林公園」、「新生公園」、「青 年公園」、「中山十四號公園」、「中山十五號公園」、「榮星公 園」五百公尺範圍內。 (二)交通樞紐:距離「松山機場」、「臺北車站」、「松山車站」、「 南港車站」、「萬華車站」及各捷運線車站出入口五百公尺範圍內 。 (三)連外要道:距離「臺北大橋」、「忠孝大橋」、「中興大橋」、「 萬板大橋」、「華江大橋」、「華翠大橋」、「光復橋」、「華中 大橋」、「中正橋」、「永福橋」、「福和橋」及「重慶北路交流 道」出入口五百公尺範圍內。
- 三、申請建築物外牆清理之標的至少為一幢建築物,且由建築物所有權人 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由其委託業者提出申請。 前項之業者,含清洗業、物業管理業、廣告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 或其他相關行業業者。
- 四、申請人應於本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附件親自 送達或以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 更新處),逾期不予受理。
- 五、本實施方案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方案A:由本府全額補助並招商施作,申請人應同意下列各項施作 項目。 1.外牆清洗 2.違規廣告物拆除 3.臨道路側之鐵窗拆除 4.建築物外周界纜線整理 (二)方案B:由申請人自辦(方案B1)或委託本府代辦(方案B2) ,所需經費由本府補助百分之七十,申請人自付百分之三十,申請 人並應同意下列各項施作項目。 1.外牆清洗 2.違規廣告物拆除 3.建物外周界纜線整理 前項違規廣告物拆除後,如新設廣告物,應向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申請 設置許可,並得依臺北市廣告物示範區美化更置申請及補助作業須知 申請補助。
- 六、依本實施方案申請補助應檢具之文件如「申請建築物外牆清理補助檢 附文件一覽表」。 前項應檢附之同意書、授權業者申請同意書,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 且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須一併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紀錄(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及公寓大廈組織報 備證明文件影本;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該同意書應有建物 五分之三以上建築物所有權人連署同意。 第一項應檢附之拆除同意書,申請方案A者,應檢附申請範圍內違規 廣告物及鐵窗用戶全數之拆除同意書;申請方案B者,應檢附申請範 圍內違規廣告物用戶全數之拆除同意書。 第一項之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更新處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更新處得駁回其申請。
- 七、依本實施方案所申請之補助案件經更新處核准後,申請人應依下列程 序辦理: (一)方案A:由更新處於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施工事宜 ,申請人應配合辦理。 (二)方案B1:應於更新處核准之日起一百日內完成清理作業後,檢具 請款申請書,補助核准函、承攬契約書、保險憑證、承攬廠商發票 影本、清理前中後同一角度比對照片、領據及電連存帳入戶申請書 等,向更新處申請核發補助款,逾期不予補助。 (三)方案B2:應由更新處於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 交百分之三十之預估經費,納入施作招標,未依通知期限繳費者, 不予補助。
- 八、依本實施方案申請之補助案,依申請優先順序,核給補助額度至補助 預算總額度額滿為止,不足部分不再受理申請,由本府公告之,並由 更新處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九、本實施方案所需經費,由更新處籌編支應,並以本府公告補助經費總 額為準。
- 十、其他相關事項: (一)補助經費為契約承攬總價或實付承攬金額。 (二)接受補助經費辦理外牆清理之建築物,除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 力之因素,經更新處同意外,於施作完竣後五年內,不得任意變更 外觀。 (三)依本實施方案第七點規定逾期而不予補助者,二年內不得重複提出 申請;已接受補助者,於施作完竣後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四)本補助實施方案所需申請書表,由更新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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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3012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清理補助實施方案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98)府都新字第09830164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