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清 潔維護建築物,以增進市容景觀,特訂定本實施方案。
- 二、本市建築物面臨二十五公尺以上道路兩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適用本實施方案。但百貨公司、商場、單一企業大樓、竣工五年內( 以建物登記簿謄本或使用執照記載為準)及三年內已自行辦理清洗之 建築物不適用之: (一)觀光景點:距離「故宮博物院」、「臺灣博物館」、「國父紀念館 」、「中正紀念堂」、「歷史博物館」、「臺北二二八紀念館」、 「孔廟」、「華山藝文特區」、「信義商圈」、「臺北文化體育園 區(松山菸廠)」、「龍山寺」、「忠烈祠」、「西門町」、「士 林夜市」、「華西街夜市」、「公館夜市」、「饒河夜市」、「師 大夜市」、「永康夜市」、「臺北市立動物園」、「中山一號公園 」、「中山二號公園」、「大安森林公園」、「新生公園」、「青 年公園」、「中山十四號公園」、「中山十五號公園」、「榮星公 園」五百公尺範圍內。 (二)交通樞紐:距離「松山機場」、「臺北車站」、「松山車站」、「 南港車站」、「萬華車站」及各捷運線車站出入口五百公尺範圍內 。 (三)連外要道:距離「臺北大橋」、「忠孝大橋」、「中興大橋」、「 萬板大橋」、「華江大橋」、「華翠大橋」、「光復橋」、「華中 大橋」、「中正橋」、「永福橋」、「福和橋」及「重慶北路交流 道」出入口五百公尺範圍內。 未符合前項各款之規定,但同時臨接三十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物,且 無前項但書之情形,亦得適用本實施方案。
- 三、申請建築物外牆清理之標的至少為一幢建築物,且由建築物所有權人 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由其委託業者提出申請。 前項之業者,含清洗業、物業管理業、廣告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 或其他相關行業業者。
- 四、申請人應於本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附件親自 送達或以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 更新處),逾期不予受理。
- 五、本實施方案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方案 A:所需經費由本府全額補助,申請人自行招商施作下列各項 。 1.外牆清洗。 2.違規廣告物拆除。 3.臨道路側之鐵窗拆除。 4.建築物外周界纜線整理。 (二)方案 B:所需經費由本府補助百分之七十,申請人自付百分之三十 ,並自行招商施作下列各項。 1.外牆清洗。 2.違規廣告物拆除。 3.建築物外周界纜線整理。 (三)方案 C:所需經費由本府補助百分之五十,申請人自付百分之五十 ,並自行招商施作下列各項。 1.外牆清洗。 2.實質違規廣告物、廢棄廣告物及鐵架拆除。 3.建築物外周界纜線整理。 前項違規廣告物,指未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 許可設置者;實質違規廣告物,指未依法令設置,且無法補辦手續之 廣告物者;廢棄廣告招牌,指廣告物無招牌面版,僅留框架或構造, 有傾頹朽壞之虞者;廢棄廣告物,指附著於建築物或其他地上物,已 破損、朽壞之各類型廣告物(包括雖未破損,但顯然已不再有廣告功 能之窳陋廣告物)。 第一項廣告物之認定,申請人得提供具體資料,由更新處向主管機關 代為查明。 違規廣告物拆除後,如需更新重置,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許可,並 得依臺北市廣告物示範區美化更置申請及補助作業須知申請補助。
- 六、依本實施方案申請補助應檢具之文件如「申請建築物外牆清理補助檢 附文件一覽表」。 前項應檢附之同意書、授權業者申請同意書,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 且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須一併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紀錄(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及公寓大廈組織報 備證明文件影本;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該同意書應有建物 五分之三以上建築物所有權人連署同意。 第一項應檢附之拆除同意書,申請方案 A 者,應檢附申請範圍內違 規廣告物及鐵窗用戶全數之拆除同意書;申請方案 B 者,應檢附申 請範圍內違規廣告物用戶全數之拆除同意書;申請方案 C 者,應檢 附申請範圍內實質違規廣告物、廢棄廣告招牌及廢棄廣告物拆除用戶 全數之拆除同意書。 第一項之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更新處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更新處得駁回其申請。
- 七、依本實施方案所申請之補助案件,應於更新處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完 成清理作業後,檢具請款申請書,補助核准函、承攬契約書、保險憑 證、承攬廠商發票影本、清理前中後同一角度比對照片、領據及電連 存帳入戶申請書等,向更新處申請核發補助款,逾期不予補助。
- 八、經費審查及補助額度: (一)補助額度及優先順序,由更新處審查核定之;受理補助額度至補助 預算總額度額滿為止,不足部分不再受理申請,由本府公告之,並 由更新處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補助金額依實際支出方式核計且不得逾更新處核定補助額度。
- 九、本實施方案所需經費,由更新處籌編支應,並以本府公告補助經費總 額為準。
- 十、其他相關事項: (一)本實施方案核定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申請人應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招商施作。 (二)接受補助經費辦理外牆清理之建築物,除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 力之因素,經更新處同意外,於施作完竣後五年內,不得任意變更 外觀。 (三)依本實施方案第七點規定逾期而不予補助者,二年內不得重複提出 申請;已接受補助者,於施作完竣後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四)本補助實施方案所需申請書表,由更新處定之。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4-3012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清理補助實施方案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98)府都新字第09830941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