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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110244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緊急醫療工作之相關諮詢,特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十條規定設置臺北市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轄區緊急醫療救護需求評估之諮詢。 (二)轄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之諮詢。 (三)轄區緊急傷病救護作業程序訂定之諮詢。 (四)轄區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 (五)轄區緊急醫療救護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 (六)轄區緊急醫療救護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 (七)轄區緊急醫療相關配合機構間之緊急救護爭議案件之協調。 (八)其他有關轄區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任之;委員十二人至二十 人,就專家、社會人士及有關機關人員聘(派)兼之。其中具有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 家及社會人士身分之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二人,由衛生局派員兼任,均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日常 事務。
  • 五、本會以每四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於簽奉府級長官核定後,以本府名義為之。
  • 八、本會辦理諮詢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相關專家、或學術機構研究及提供意見,再送會 討論;討論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或專家列席諮商。
  •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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