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 第 5 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 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 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 第 6 條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 第 7 條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 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 第 9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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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63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行政院院臺外字第0980067638號令發布定自98年12月1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