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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5)北市稽人乙字第095901878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10點
  • 一、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獎 懲案件處理要點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處理原則如下: (一)獎由下起,懲自上先。 (二)獎勵以功績為首,勞績次之。 (三)獎勵以業務實際承辦人員為優先;懲處依責任之歸屬以定其對象,不可獎勵均分 或爭功諉過。 (四)獎勵額度按主從之分別,以主辦單位實際承辦人員為最高,協辦單位次之,督導 人員再次之。 (五)獎勵對象以實際承辦人員為主,協辦人員次之,督導人員再次之。
  • 三、敘獎人員之建議,除處長之獎勵由上級機關首長決定外,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由處長提名 或提報考績委員會審議,審核員以下人員由單位各級主管主動提報處長核可後,提考績 委員會審議。
  • 四、獎勵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辦理為原則,逾期者,除確有特殊理由外應不予辦理 。
  • 五、財政部各項列管專案考核之敘獎,獲獎項目由承辦單位有功人員敘獎,同一專案考核已 獲敘獎人員不得就同一事由重複敘獎。
  • 六、同一事項獲各級主管機關核予不同程度獎勵者,擇其一最高獎度敘獎;已獲嘉獎以上敘 獎之事項,不得列為年度稽徵工作考核加分項目,已獲頒發獎金者,不重複敘獎。
  • 七、獎懲標準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1.執行或領導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2.擘劃或領導稅務工作,成績卓著,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3.提出與業務有關之工作興革意見,經權責機關審查具有價值且採行者。 4.提出與業務有關之著作,獲權責機關評列甲等以上者。 5.對上級交辦或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6.處理偶發事件或執行緊急任務,能依限妥善完成,且著有績效者。 7.負責盡職、主動為民服務,著有績效者。 8.舉發漏稅或舞弊案,經查明屬實者。 9.發現重大逃漏稅個案補徵及徵起稅款,達下列金額以上者: (1)印花稅:新臺幣二十萬元。 (2)娛樂稅:新臺幣二十萬元。 (3)地價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4)土地增值稅:新臺幣四百萬元。 (5)房屋稅:新臺幣八十萬元。 (6)使用牌照稅:新臺幣十萬元。 (7)契稅:新臺幣五十萬元。 10.其他辦理稅務業務相關事項,著有績效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1.執行或領導業務,表現良好,著有成效者。 2.處理偶發事件或執行緊急任務,能妥善完成,表現良好者。 3.提出與業務有關之工作興革意見,經權責機關審查具有價值者。 4.提出與業務有關之著作,獲權責機關評列佳作以上者。 5.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效良好者。 6.提供有關資料或情報,因而查獲漏稅者。 7.防止或搶救災害工作辛勞,有具體事蹟者。 8.其他辦理稅務業務相關事項,成效良好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1.工作不力,貽誤公務,情節較重,有具體事證者。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公務機密或納稅義務人課稅資料,有確實證據者。 3.於執行公務時,對納稅義務人態度惡劣或言行倨傲粗暴,有確實證據者。 4.查對或查定工作,疏忽失據,致核定稅額與應課稅額有顯著差異或發生重課、 誤課,情節較重者。 5.查定課徵稅額,不依法定程序處理,情節較重者。 6.各項稅籍資料未依規定辦理釐正或更正,經通報或申請更正後,仍發生重課、 誤課或重複催徵,致納稅義務人蒙受損害,情節較重者。 7.對於相關機關通報之資料,未依規定辦理,致發生誤課、漏課,情節較重者。 8.因工作疏忽錯誤,致有失時效,或發生遺漏課徵或裁罰,情節較重者。 9.繕寫或登打繳款書或核算(定)稅額錯誤,致影響稅收,情節較重者。 10.未依規定程序擅自更改稅籍、底冊或繳款書所載稅額,情節較重者。 11.遺失依規定應保存之重要文件或資料,致影響稅收或逃避管制,情節較重者。 12.課稅資料、管制卡或欠稅罰鍰清冊等,未依規定保管、列入移交或任意銷燬, 情節較重者。 13.辦理業務交代時,未將欠稅違章案件或其他重要案件,列入移交或交代不清, 導致遭註銷或其他不良後果者。 14.未依規定管制違章案件,致影響稅收,情節較重者。 15.意圖營利假借配偶或他人名義,包攬記帳、申報、納稅、退稅等工作者。 16.將領用之稽查證,或與公務有關之身分證明,供他人使用者。 17.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有不良事蹟或違反規定,情節較重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1.辦理業務交代時,未將欠稅違章案件或其他重要案件,列入移交或交代不清, 導致欠稅款遭註銷或其他不良後果,情節尚輕者。 2.各項稅籍資料未依規定辦理釐正或更正,經通報或更正後仍發生重課、誤課或 重複催徵,致納稅義務人蒙受損害,情節尚輕者。 3.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欠稅案件,致影響稅收,情節尚輕者。 4.繳款通知書或應送達之文件,無故未依規定程序辦理送達或逾期送達,情節尚 輕者。 5.課稅資料、管制卡或欠稅罰鍰清冊等,未依規定保管、列入移交或任意銷燬, 情節尚輕者。 6.未依規定管制違章案件,致影響稅收,情節尚輕者。 7.查對或查定工作,疏忽失據,致核定稅額與應課稅額有顯著差異或發生重課、 誤課,情節尚輕者。 8.查定課徵稅款,不依法定程序處理,情節尚輕者。 9.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有不良事蹟或違反規定,情節尚輕者。
  • 八、前條記功、嘉獎及記過、申誡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影響程度及行為後 之態度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 九、執行業務結果雖具成效,但執行過程有未積極作為或不當手段者,不予敘獎。
  • 十、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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