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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10-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三字第098310712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不動產經紀人員提升素質及服務 品質,樹立優良之模範,特訂定本要點。
  • 二、參選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之資格如下: (一)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二)任職臺北市合法不動產經紀業且依規定完成備查後,執行職務連續 滿二年以上者。 (三)未於最近二年內經評選為臺北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者。 (四)無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且未曾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 例規定懲戒處分者。但經受懲戒處分後逾二年者,不在此限。 (五)未曾因從事不動產經紀業務而受法院詐欺、背信或侵占罪刑事判決 確定者。
  • 三、參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及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有優異 表現。 (二)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卓著。 (三)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 (四)其他特殊事蹟經本府地政處(以下簡稱地政處)認定應予獎勵。
  • 四、參選人應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任職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由台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推薦,推薦名額每屆以不超過十五人為限。 (二)任職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者,由台北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推薦,推薦名額每屆以不超過十人為限。
  • 五、各單位推薦參選人,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臺北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獎勵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經紀人證書或營業員證明影本。 (三)個人自傳(格式如附件二)。 (四)參選人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 (五)符合第三點各款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六)其他具體事蹟證明文件。
  • 六、各推薦單位應於地政處規定期間內,將參選人推薦表及相關資料掛號 郵寄或逕送地政處,逾期不予受理;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 七、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由地政處就各推薦單位所送推薦表及佐證資料等文件進行書 面審查,並將符合參選資格及獎勵條件之參選人名單公布五天,公 布期間如經檢舉、異議並經查證不符參選資格或獎勵條件屬實者, 取消其參選資格。 (二)複評:由地政處召開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評選以面談方式 進行評選,並由委員依下列權值評分,以各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 數作為評選成績: 1.相關資料及書面審查:占百分之六十。    2.參選人闡述具體事蹟:占百分之二十。    3.評選委員與參選人意見交換:占百分之二十。
  • 八、獎勵及表揚方式如下: (一)評選結果依成績高低排名,每屆獎勵排名前三分之一者,以不超過 十人為原則。 (二)由地政處將評選結果簽報市長核定,頒發獎狀乙幀及獎座乙座,於 市政會議、不動產經紀業座談會或其他活動場合公開表揚,並公告 於本府及地政處網站。 (三)受獎人若有符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成績特別優異者,擇優 報請內政部獎勵之。
  • 九、受獎人如經查證有不符參選資格或獎勵條件屬實者,本府得逕予撤銷 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其所獲獎狀及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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