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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8306860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利用社會資源,提供公益性服務,規範臺北 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運用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之管理事項,特 訂定本要點。
  • 二、各所遴選志工,應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任之: (一)身心健康,有愛心,具服務熱忱。 (二)具高中職以上之學歷。 (三)地政士考試及格。 (四)地政士公會推薦之會員。 (五)在政府機關從事行政工作滿一年以上經驗。 (六)退休之公務人員。
  • 三、志工之服務範圍如下: (一)引導服務。 (二)指導查閱土地重測前、後地號對照。 (三)指導查閱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 (四)指導使用電腦諮詢服務系統。 (五)協助身心障礙人士辦理各項申請案件。 (六)提供相關地政及稅務法令諮詢服務。 (七)協助民眾填寫各類申請書表及辦理登記、測量案件。 (八)宣導不動產交易安全及提供諮詢服務。
  • 四、志工之保障、福利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各所志工為無給職,但志工每人每班次連續服務三小時以上,補助新臺幣一百一 十元整,並依其執勤班次核實支給。 (二)服務績優人員得由各所簽報本處頒發服務優良獎狀。 (三)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各所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 五、志工服勤應遵守之規定如下: (一)應依排定之輪值時間準時出勤,並簽到(退)。 (二)填寫志工為民服務登記簿(如附件),簡要記載服務情形。 (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五)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資源,並應保守執行職務所知悉之秘密。
  • 六、志工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各所應予解任,並收回其志願服務證: (一)妨礙各所執行業務。 (二)利用服務場地,伺機謀取利益或包攬地政業務及經營其他商業行為。 (三)假借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名義,從事不法或不正當之行為。 (四)無故未按時出勤,一年內累計達五次以上。 遴任期間志工得向各所申請不再繼續服務,並應繳回其志願服務證。
  • 七、志工依各所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各所負損害 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賠償之各所對其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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