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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開字第101310967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地政事務所運用志願服務推動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社會資源,提供公益性服務,並規範本 局及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地所)運用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之推 動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二、志工之召募 (一)由各地所擬訂志願服務推動計畫,自行辦理志工召募。 (二)遴選之志工,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身心健康,有愛心,具服務熱忱。 2.具高中職以上之學歷。 3.地政士考試及格。 4.地政士公會推薦之會員。 5.於政府機關從事行政工作滿一年以上經驗。 6.退休公務人員。 (三)召募志工應公開透過各類管道發放召募志工訊息,並函請本市地政士公會轉知所 屬會員參加地政志願服務行列。 (四)受理志工之申請時,由申請人填具「臺北市○○地政事務所志工申請表」(格式 一)。
  • 三、志工之訓練 (一)基礎訓練:各地所應轉知所轄志工各項基礎訓練訊息。 (二)特殊訓練: 1.本局辦理地政教育訓練時,各地所應依課程內容安排志工參訓。 2.各地所應依附表一所列之場次及時間,指定熟悉業務之人員或聘請專業人員進 行法令研討、實務工作經驗分享。
  • 四、志工之服務範圍 (一)引導服務。 (二)指導查閱土地重測前、後地號對照。 (三)指導查閱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 (四)指導使用電腦查詢服務系統。 (五)協助身心障礙人士辦理各項申請案件。 (六)提供相關地政及稅務法令諮詢服務。 (七)協助民眾填寫各類申請書表、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及辦理登記、測 量案件。 (八)宣導不動產交易安全及提供諮詢服務。
  • 五、志工之服勤規範 (一)依排定之輪值時間準時出勤,並於志工簽到(退)簿(格式二)上簽到(退)。 (二)填寫志工服務登記簿(格式三),簡要記載服務情形。 (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五)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資源,並應保守執行職務所知之秘密。
  • 六、志工之輔導管理 (一)本局 1.每年定期舉辦地政業務志工座談會。 2.不定期更新本局網站之「志工園地」資訊。 3.承轉志願服務之最新訊息予各地所轉知志工。 4.彙整及陳報各地所推動志願服務業務執行概況資料。 (二)各地所 1.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輔導管理事宜。 2.每年定期舉辦志工座談會,並將會議紀錄函送本局備查。 3.不定期更新網站之「志工園地」資訊。 4.於內政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登錄志工個人服務檔案,並隨時維護更新。 5.所轄志工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予解任: (1)妨礙業務執行。 (2)利用服務場地,伺機謀取利益或包攬地政業務及經營其他商業行為。 (3)假借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名義,從事不法或不正當之行為。 (4)無故未按時出勤,一年內累計達五次以上。
  • 七、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 (一)各地所對於已完成法定教育訓練之志工申請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時,應 依內政部所訂「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及「臺北市政府推展志願服 務實施要點」相關規定審核,並將符合請領資格者之清冊函送本局。 (二)志願服務證,由本局填具並加蓋本局印信之「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申請表」, 經向本府社會局請領後,再轉各地所發給之;服務紀錄冊,則由本局填寫封面基 本資料後,轉各地所發給之。 (三)各地所所轄志工解任時,應收回其志願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四)各地所所轄志工於遴任期間申請不再繼續服務者,應收回其志願服務證。但服務 證遺失者,應由該名志工立具服務證遺失之切結書。
  • 八、志工之保障 (一)志工為無給職,但每人每班次連續服務三小時以上,補助新臺幣一百一十元整, 並依其執勤班次核實支給。 (二)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志願服務之教育訓練。 (三)獲得從事志願服務之完整資訊。 (四)各地所應為其所轄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 九、志工(團隊)之考核、評鑑 (一)各地所應依第五點服勤規範之項目,每季對其所轄志工進行考核,並評定志工個 人及團隊服務績效。 (二)本局每年至各地所考核其運用志願服務之辦理情形,考核項目及考核指標詳如附 表二。 (三)本局對各地所之考核應作成紀錄,並評鑑其績效與追蹤缺失之改進情形。評鑑成 績經陳報核定後,排名第一名者,頒發獎牌;第二名者,頒發獎狀。
  • 十、志工(團隊)之獎勵 (一)每年於地政業務志工座談會表揚服務滿一五0小時之優良志工;累計服務時數達 三00小時以上者,得由本局簽報市府予以獎勵。 (二)適時推薦志工(團隊)參加內政部或其他機關之表揚。 (三)服務績優之志工得由各地所簽報本局頒發服務優良獎狀。 (四)配合其他機關辦理志工表揚。
  • 十一、各地所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推動志願服務。
  • 十二、志工依各地所之指示從事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該所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賠償之各地所應對其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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