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推動民間參與學校廚房設施營運管理權利金之支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校權利金之支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三、本要點所稱之權利金,指各校依臺北市推動民間參與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廚房設施營 運管理作業要點,辦理民間參與學校廚房設施營運管理所收取之費用。
- 四、各校所收取之權利金之收入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 應於年度終了時結清,作為各校教育發展基金資金來源。
- 五、各校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權利金之支用依實際工作需求擬定計畫,提行政會議討論, 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 六、除人員薪金不得支用外,權利金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辦理營運管理督導所需之出席費、評審費、差旅費、誤餐費、交通費用。 (二)辦理營運管理督導所需之法律諮詢費用或營運爭議所需委任律師、訴訟、仲裁及 爭議處理等費用。 (三)辦理營運管理有關處所所需之器材保養、維護、裝修、文具、紙張、郵電、印刷 及其他必要費用。 (四)推展學校營養教育所需費用: 1.營養教育活動及其業務支出。 2.營養教育教材、用品等材料支出。 3.營養教育觀摹活動及業務支出。 4.其他與學童營養教育相關之費用支出。 (五)補助學校教學與活動所需之郵電、材料、文具紙張、印刷及事務用品費用。 (六)補助學校水費、電費、瓦斯費不足之開支。
- 七、本局得視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核各校權利金收支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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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體字第098340734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