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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秘機字第09830459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點
  • 壹、目的:為使市政會議專題演講莊嚴隆重舉行,特訂定本作業程序,俾資遵循。
  • 貳、專題演講程序,包括行政前置作業、演講前準備、實質演講、事後整理及照片送達等四 大階段辦理。   一、行政前置作業:     (一)演講主辦機關辦理事項:        1.專題演講場次以每月進行1次為原則,並控制於40分鐘內完成。        2.各機關擬利用市政會議進行專題演講,應簽請市府核准及簽會秘書處(機 要組)排定時程,奉核原簽影本並傳送2720-8667進行確認。        3.演講者簡介及講題等資料請至遲於會前 1週以A4用紙直式橫書打印送達秘 書處(機要組)轉陳,以利主席掌握相關資訊。        4.演講者如以簡報方式進行,得徵詢演講者同意提供電子檔存參,演講主辦 機關並備妥電腦於會前 1天至會場進行測試及了解議場投影設備之使用情 形。        5.演講者如為國外訪賓,演講主辦機關應先安排翻譯人員或洽請秘書處(國 際事務組)提供協助,並掌握國外訪賓需求以切合禮儀。     (二)秘書處(機要組)辦理事項:        1.洽請演講主辦機關確認演講者到達會場時間及綵排事宜。        2.洽請演講主辦機關提前到場進行接待事宜,並取得承辦人手機號碼,以利 保持聯絡。        3.與演講主辦機關研商演講者及陪同來賓席次排定事宜,並得視情況酌予彈 性調整。        4.洽請觀光傳播局視聽資訊室協助照像。   二、演講前準備:即席次安排、綵排及接待等事宜。     (一)席次安排及綵排:演講主辦機關至遲於會前10分鐘,將演講者座位牌放置於 排定之席位,並就緒簡報之電腦設備。     (二)接待(含接待演講者及陪同來賓離場):演講主辦機關首長陪同演講者到場 ,演講結束並予送行,以讓演講者充分感受被尊重的感覺。   三、實質演講:即市長介紹、演講過程、意見交流及致贈感謝狀等程序。     (一)市長(或主席)致詞:約排定1至2分鐘。     (二)演講過程:約排定30分鐘,並請觀光傳播局視聽資訊室協助照像留念。     (三)意見交流:約排定10分鐘。     (四)致贈感謝狀:演講主辦機關將感謝狀呈遞市長(或主席)進行頒獎,並請觀 光傳播局視聽資訊室協助照像留念。     (五)致贈國外訪賓禮品時,應以具有代表本市特色或有本市標誌之禮品為主。   四、事後整理及照片送達:     (一)演講主辦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發布新聞稿,並可將演講重點上載機關網站周知 。     (二)請演講主辦機關會後逕洽觀光傳播局視聽資訊室(1999轉2035)索取照片電 子檔案,並儘速將演講照片送達演講者,以示尊重。
  • 參、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依需要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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