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保母托育政策及制度,特 設置臺北市政府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本市保母托育政策與制度管理等事項。 (二)研議本市居家式保母人員及托嬰中心收費項目及退費基準等事項。 (三)其他促進保母托育制度管理之相關事項。
- 三、本會設置委員十七人,包含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定副祕書長以上層級一人兼任;副 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 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及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四人。 (二)本市轄區內保母、社區保母系統及托嬰中心等代表三人。 (三)本市轄區內家長、勞工及婦女等團體代表三人。 (四)本府社會局、衛生局、勞工局、主計處及消費者保護官等代表五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補行遴派(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止。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本府社會局派員兼任。
-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其經委員二分之ㄧ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無故缺席二次以上, 視同辭職。 本會開會時,得依需要邀請非本會委員之本府各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 席。
-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款及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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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17
臺北市政府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8303994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