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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2987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為健全都市計畫發展及保存古蹟,並維護古蹟未實現之容積得等值 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之公平性,特訂定本標準。
  •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 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本府都市發展局執行。
  •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古蹟,指本市內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公告之古蹟。
  • 第 4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 部分,指該土地之法定基準容積中未實現之容積,並不包括基地內古蹟或 非古蹟已建築容積。
  •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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