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接受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辦理專任運動教練遴 選事宜,特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臺北市專任運動 教練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專任運動教練遴選簡章。 (二)審議錄取標準、錄取(候補)人數及公布放榜事宜。 (三)督導本委員會試務工作小組各項業務之執行。 (四)處理與專任運動教練遴選有關之緊急偶發及爭議事件。 (五)其他與專任運動教練遴選之相關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五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教育局及所屬機構代表三人。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七人。 (三)學生家長(會)代表一人。 (四)體育專業人員代表二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人。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四、本委員會於該年度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
- 五、本委員會會議視遴選工作推動情形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如不克出 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或得指定代理人。 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六、專任運動教練遴選過程,在遴選結果未公布前,參與之委員及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但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委員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 七、本委員會下設試務工作小組辦理遴選各項作業;工作小組成員,由教育局派兼之。
- 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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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23252240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