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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7)北市文化人字第1076026247號函修正全文13點;並自107年5月5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以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辦理本館聘任人員之初聘 、改聘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前項作業之審核除有特別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辦理。
  • 二、本規定所稱之改聘,指改聘比照聘任等級較高之職務或依業務需要,在不涉及升等情事 ,調整單位或職務。 前項改聘比照聘任等級,依本館組織規程與編制表規定及本館聘任人員改聘職務等級序 列表辦理之。
  • 三、本館辦理聘任人員之初聘、改聘,應組織聘任人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聘審會),置 委員七至十五人,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本館聘任人員任一性 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人員占本機關人員比 例計算,計算結果均予以進整,該性別人員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至少二人。 前項委員除本館副館長及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三項所規定之票選委員外,餘由 館長就本館聘任人員或具監督管理聘任人員之主管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委員之 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一項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聘任人員票選產生之。 前項票選委員之選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辦理票選作業人員應 嚴守秘密。 聘審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 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聘審會審議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參與改聘人員、有關人員 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 四、聘審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聘任人員初聘案件徵才內容之審查。 (二)聘任人員初聘候選人員資格及資績評分之審查。 (三)聘任人員改聘候選人員資格及資績評分之審查。 (四)聘任人員學術研究、著作外審評分之審查。 (五)聘任人員不續聘、解聘之審查。 (六)面試及測驗方式之建議。 (七)依規定應交由聘審會審議事項或館長交議事項。
  • 五、本館聘任職務出缺時,除依本規定得免經聘審之職缺外,人事室應報請館長決定由現職 聘任人員改聘或外補後再行辦理。如擬外補,應將職稱、比照聘任等級、辦公地點、報 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 六、辦理本館聘任人員之改聘,應注意其品德,並依擬任職務所需知能,就學歷、年資、考 核、獎懲及工作、研究績效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必要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 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 前項聘任人員之改聘,應由人事室就具有擬改聘職務資格人員,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 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館長交付聘審會評審,且就有必要送著作審查者 之學術著作密送館外專家學者審查。聘審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館長就積分前三名中圈 定改聘之;如改聘二人以上時,就改聘人數之二倍中圈定改聘之。 館長對前項聘審會報請圈定改聘之人員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本規定改依面試或 測驗等其他甄選方式辦理。 本館聘任職缺如擬採外補時,得參酌前項規定辦理之。 第一項標準,由本館另定之。
  • 七、初聘、改聘候選人員提送著作審查須繳交下列文件及著作品: (一)履歷表。 (二)學位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書影本。如提供國外學校學歷證書,另應繳交下列文件: 1.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證書、歷 年成績單影本。 2.國外修業情形一覽表。 3.個人出入境紀錄。 (三)著作品:所繳著作應符合下列條件: 1.為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並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 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 2.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或於國內外學 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 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3.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 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4.教科書、工具書、講義、報告、劄記、日記、傳記、翻譯品及其他非學術性著 作等不在審查之列。 5.著作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並附參考書目。 6.著作以中文撰寫為原則,但以外文撰寫者,應附具中文摘要。 7.代表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 該著作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 著人簽章證明。 8.所送審著作性質,應與本館業務相關。
  • 八、著作之審查,應就研究主題、文字與結構、研究方法及參考資料、學術或應用價值、整 體成就等項目評分之,各評分項目之標準詳如審查意見表。
  • 九、著作之審查以送請館外專家學者二至三人審查。審查人應具擬任職務高一等級(或同一 等級)資格。 前項著作審查分數以二位審查人評分七十分(含)以上者為及格,若其中一位審查人評 分七十分以下者,另再送第三位審查人評分,審查分數達七十分(含)以上者為及格。
  • 十、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之各種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或著作有抄襲、造假或 剽竊等情事,撤銷聘任資格及追繳聘書,並五年內不受理其改聘資格審查申請。初聘任 者亦同。 如有觸犯其他法令者,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 十一、本館對比照聘任等級及職務相當之聘任人員,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 種遷調: (一)本館內部單位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二)本館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同比照聘任等級之主管與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聘審,由館長依職權核派之。
  • 十二、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改聘較高等級送審: (一)任現職或任同等級職務未滿一年者。 (二)最近一年年度考核不滿八十分者,或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判決確定者。 (四)經本館核准帶職帶薪進修或研究六個月以上,於進修或研究期間者。 (五)經本館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 (六)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 十三、本規定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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