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使本館聘任人員之新聘、改聘作業符合公正、公平 、公開原則,特訂定本規定。
- 二、本館設聘任人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聘審會),聘審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除本館副 館長及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館長就本館聘任人員或監督管理聘任人 員之組長中指定之。但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聘任人員票選產生之。聘審會由館長指 定一人為主席,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聘審會須有應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 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三、聘審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聘、改聘侯選人員資績評分之審查。 (二)新聘、改聘侯選人資格條件之審查。 (三)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四)新聘、改聘侯選人員名次之排定。 (五)機關首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六)其他有關新聘、改聘案件處理。
- 四、本館聘任人員之新聘、改聘之審核除有特別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辦理。
- 五、聘任職務出缺時,除依本規定得免經聘審會審核之職缺外,人事室應將職缺簽報館長決 定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 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 六、聘審會就具改聘資格者之學歷、年資、年度考核、獎懲、工作績效、研究績效、綜合考 評等標準(詳如服務績效評分標準表)評定分數,必要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如係主管 職務,應評核其領導能力。聘審會評核後,依積分高低順序造列名冊報請館長就前三名 中圈定,如改聘二人以上時,就改聘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並就有必要送著作審查 者之學術著作密送館外專家學者審查。 館長對前項聘審會報請圈定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審查。 擬新聘人員時得參酌前項規定辦理之。
- 七、提請著作審查之聘任人員須繳送下列文件: (一)履歷表。 (二)學歷證書:以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為準,非經查證屬實之證明文件均不予採認。 (三)著作品:所繳學術著作須符合下列條件 1.須為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 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但以技能為主之聘任人員,得以作品、成就證明 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2.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3.教科書、工具書、講義、報告、劄記、日記、傳記、翻譯品及其他非學術性著 作等不在審查之列。 4.著作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並附參考書目。 5.著作以中文撰寫為原則,但以外國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提要。 6.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分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 7.所送審著作性質應與本館業務相關。
- 八、本館聘任人員學術著作審查之評分項目及標準詳如審查意見表。
- 九、學術著作審查以送請館外具擬任職務高一等級(或同一等級)資格之專家、學者二人( 至多三人)審查,其程序為先送二人審查,如評分均達七十分(含)以上者為合格,評 分均在七十分以下者為不合格,若其中一人評審評分在七十分以下者,再另送第三人審 查,第三人審查評分達七十分以上者為合格。
- 十、送審資格之各種證明文件,若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著作有抄襲、剽竊等情事,已 聘任或改聘者取消其資格,且五年內不予受理本館聘任人員聘任資格之審查。 其有觸犯其他法律規定者,並依各該有關法律辦理。
- 十一、本規定所稱改聘及其改聘等級順序如下: (一)改聘較高等級之職務。 (二)原任主管職務因公出國六個月以上、或因業務需要得調整為同等級之非主管職 務。本項改聘作業,不須提聘審員會審議,由館長逕依權責核定。 (三)同等級之非主管職務改聘為主管職務。本項改聘作業,由館長逕依權責核定。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改聘較高等級之職務係指: 1.依現行本館聘任人員遴聘要點規定改聘同職稱不同等級者 2.依現行本館聘任人員遴聘要點或原專業人員遴聘要點規定,改聘不同職稱者 ,其排序詳如等級排序表。
- 十二、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改聘較高等級送審: (一)任現職或任同等級職務未滿一年者。 (二)最近一年年功加俸未晉級者,或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判決確定者。 (四)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進修或研究六個月以上,於進修或研究期間者。 (五)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
- 十三、本規定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2-2013
臺北市立美術館聘任人員聘任與改聘作業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9)北市文化人字第09933473701號函修正全文1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