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急重症病人之生命安全,以避免糾紛,特訂 定本作業原則。
- 二、醫院應依下列之規定進行指定後送作業: (一)醫院無法提供適切醫療能力、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能力之服務,依臺北市政府衛 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本局 EOC)協助醫院辦理急重症病人院 際間轉診。 (二)醫院先經院內協調未果後,得參照臺北市十大急重症醫療專科醫療處置能力進行 院際協調尋床,仍無可收治之醫院時,始得進行臺北市各分級急救責任醫院之急 救責任區暨指定後送順序(重級、中級及一般級)辦理。 (三)指定後送醫院等級,由轉出醫院視病患病情、醫療處置需求,進行評估,並協助 轉送至適當指定後送醫院。 (四)轉出醫院進行臺北市各分級急救責任醫院之急救責任區暨指定後送順序程序時, 必須先向院內急診室主任及院長或其職務代理人呈報,同時通報本局EOC備查。
- 三、醫院應依下列規範進行轉診: (一)應先聯繫後送醫院,並提供病人病情、醫療處置等有關資料,必要時得先以傳真 或電子文件方式送達接收醫院,聯絡過程應作成紀錄;轉診調度情形應記載於病 歷,以備查核。 (二)應告知傷病患本人或其在場親屬轉診之原因及可能風險,並記載於病歷。傷病患 意識不清且親屬不在場時,應於病歷內一併載明。 (三)應協助病患選擇及安排適當之救護運輸工作、救護人員,並提供適當之維生設備 及藥品、醫材。 (四)辦理轉診應填具轉診單(依據行政院衛生署規定),併同病歷摘要交付隨行救護 人員;救護人員於轉診單上記載救護紀錄,併同病歷摘要交付接受轉診之醫院。 (五)醫院辦理轉診,應先聯繫指定後送醫院。指定後送醫院不得拒絕接受其轉診。
- 四、指定後送醫院如認為有不適當急重症病人院際間轉診之疑義,得以書面向本局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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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8)北市衛醫護字第098330084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