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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資字第09741780801號公告訂定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所開發之社會福利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本系 統)資料使用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社會福利資訊系統:指本局為辦理社會福利業務所開發之相關資訊系統。 (二)使用單位:指本局業務單位、附屬機關及其他經本局核准使用本系統之機關(構 )。 (三)使用者:指為辦理本局各項社會福利相關業務且經本局核准使用本系統之終端使 用人員。 (四)業務權責單位:指本局對該管業務及資料產製有管理權責之主責單位。 (五)系統管理者:指本局資訊室負責該管業務子系統,辦理系統管理作業,以維持系 統正常運作之人員。 (六)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 三、作業程序 (一)機關連線管理 1.凡欲使用本系統之機關(構)應透過本局業務權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2.本局得限定「網際網路通訊協定位址」之方式管理連線作業。 (二)帳號管理 1.各使用單位人員如欲使用本系統,應依照本局規定之程序提出申請;使用者因 職務調動或離職等因素而需停用系統,亦同。 2.業務權責單位應由該管業務承辦人負責辦理系統使用申請及帳號管理事宜。
  • 四、使用者管理 (一)非使用者,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之帳號使用系統。 (二)使用者應自行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不得借予他人使用,並應注意不定期更換密 碼。 (三)本系統內之資料與產製之檔案限於公務使用,使用者需妥善保管、審慎使用並不 得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
  • 五、使用資料申請 本局使用單位因業務需要,需使用儲存於本系統資料庫之資料,應以書面提出申請。
  • 六、查核作業 (一)使用單位主管或系統管理者,發現未依本作業規定之情事,應通知本局政風單位 會同資訊單位處理。 (二)使用單位應配合臺北市政府、本局政風及資訊單位查核使用情形,經查核有缺失 者,應立即改善。 (三)前款辦理查核之單位可依查核結果提出獎懲建議。
  • 七、本作業規定之流程圖及有關表單,由本局資訊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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