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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特字第110306513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核學校申請藝術展演交流經費補助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核學校申請國外藝術展演交流經費補助作業須知)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多元藝術發展及促進國際交流,補助所屬各級學校,從事有關藝術、 交流、互訪等活動,特訂定本須知。
  • 二、補助對象:本局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
  • 三、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音樂類:獨奏、重奏、合奏、獨唱、重唱、合唱、或樂劇等。 (二)舞蹈類:現代舞、芭蕾舞、民族舞蹈、或創造性舞蹈等。 (三)戲劇類:傳統戲劇(曲)、中外劇作、集體創作等形式之舞臺 作品。 (四)美術類:書法、設計、水墨、版畫、工藝、雕塑等立體或平面 作品。
  • 四、補助金額 (一)本市學校接受國外政府、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至國外從事 藝術互訪交流活動,得補助其往返機票四分之一,但最高金額 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整。 (二)為求資源共享,凡接受本局補助後,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臨時性案件:活動辦理日期三個月以前,檢附相關資料,函報 本局提出申請。 (二)計畫性案件:於活動辦理前一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相關 資料,函報本局提出申請。 (三)應檢附之相關資料 1.申請表(如附表) 2.活動計畫書(含活動名稱、活動目的、活動日期、活動內容 、活動經費、預期效益、工作人員執掌) 3.經費預算說明書(含經費明細表;另如有其他機關團體提供 補助者,應予註明) 4.邀請函(參加國外活動須附原文及譯本)。 5.其他有關資料。
  • 六、審核程序:依本局行政程序辦理審核,必要時得組成審核小組審核, 核定後以書面函覆申請學校。
  • 七、凡接受補助者,應於舉辦活動結束或返國一個月內,檢送工作績效報 告(國外活動部分請加送機票影本)暨相關憑證,辦理核銷事宜;逾 期不報者,嗣後取消申請資格;未按原申請計畫舉辦活動或出國參與 活動者,其所補助款應主動繳回,否則,本局將依規定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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