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管理本市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 及資訊休閒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重大違規事件: (一)未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 規定辦理營業場所許可而擅自經營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 業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經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 室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處罰鍰並命令停止經營前開業務達四 次仍續違規營業者。 (二)未依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辦妥營業場所地址 登記而擅自經營資訊休閒業,經依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處罰鍰並命令停止經營前開業務達四次仍續違規營業 者。 (三)經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 條或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罰鍰並命令停 止經營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或資訊 休閒業仍續違規營業,經主管機關認定違規情節重大者。
- 三、執行程序: (一)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處怠金十萬元,如續違規 營業者處怠金二十萬元。 (二)經依前款裁處怠金二次仍續違規營業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二 條規定,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或電力。 (三)第二點第三款情形,經處怠金十萬元,仍續違規營業者,得依行政 執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或電力。
- 四、申請復水復電程序: (一)營業場所經依本要點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或電力者,須自斷絕 自來水或電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得申請復水、復電。 (二)違規行為人申請復水、復電之條件: 1.完納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及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所處罰鍰。 2.完納依行政執行法所處怠金。 3.切結不再違規營業。
- 五、違規經營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或資訊 休閒業以不斷更換負責人方式規避處罰,致無從依本要點為行政執行 時,如有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相關規定者,依建築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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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98)北市產業商字第09831492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