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作業規定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第十點規定訂定 之。
- 二、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應成立稽核 小組,實施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並由本處政風室主政。
- 三、本處及各所實施定期資訊使用管理稽核期程及次數如下: (一)本處應於每季執行資訊使用管理內部稽核一次。 (二)各所應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執行資訊使用管理內部稽核一次。 (三)本處每年至各所實施資訊使用管理外部稽核一至二次。 本處及各所除實施前項定期資訊使用管理稽核外,必要時並得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實施 不定期資訊使用管理稽核。
- 四、資訊使用管理稽核項目如下: (一)系統存取政策及授權規定辦理情形。 (二)系統存取權限(帳號)管理情形。 (三)電腦資料庫查詢軌跡紀錄檔(Log)。 (四)系統存取異常狀況情形。 (五)機關資訊系統或網頁資料安全控管情形。 (六)遠端監控設備管控情形 (七)系統存取異常狀況通報情形。
- 五、資訊使用管理稽核由稽核小組依照「資訊使用管理稽核檢查表」(如附件 1)進行,以 實地測試或檢查資訊設備使用及管理情形並得調閱有關資料,了解是否符合相關法令及 作業規定。
- 六、受稽核機關(單位)應於稽核當日備妥資訊使用管理稽核檢查表上各檢查項目所需之相 關文件俾利稽核小組參閱,並應派員說明及協助調卷。
- 七、稽核小組應就資訊使用管理稽核結果撰寫資訊使用管理稽核報告(格式如附件 2)簽陳 機關首長後,移請相關機關(單位)就缺失及建議事項研擬改進措施,並列管追蹤改進 情形。 各所資訊使用管理稽核報告應另行陳報本處政風室。 本處及各所之資訊使用管理稽核報告由本處政風室循政風體系陳報台北市政府政風處檢 討執行得失。
- 八、未依規定使用資料庫查詢系統,致系統無法使用、影響機關聲譽或損害民眾權益者,由 政風單位簽報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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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8)北市地政字第098305984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