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局人員及臺北市公私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績優體育團隊出國參賽、移地訓 練及體育交流,提升運動水準,特訂定本原則。
- 二、補助對象: (一)各校經本局核定有重點運動項目,接受邀請出國參賽或參加體育交 流活動,或因訓練選手須至國外移地訓練,經本局核准出國,並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1.代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團 體項目或團體總錦標前三名。 2.代表本市參加教育部指定升學輔導之全國性錦標賽,五校(隊) 以下參賽獲團體項目最優級組第一名;六及七校(隊)參賽獲團 體項目最優級組前二名;八校(隊)以上參賽獲團體項目最優級 組前三名。 3.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性國小單項運動競賽,五校(隊)以下參賽獲 團體項目最優級組第一名;六及七校(隊)參賽獲團體項目最優 級組前二名;八校(隊)以上參賽獲團體項目最優級組前三名。 4.獲本局主辦本市中小學聯合運動會團體總錦標或本市教育盃單項 團體前三名。 5.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局專案核定。 (二)本局視需要所派之一至二名本局隨團人員。 (三)隨團職員補助人數以實際參賽人數為限。可補助職員人數,以具前 款申請資格之學生人數計之,六人以下補助職員一人,七人至十二 人補助職員二人,十三人以上補助職員三人。
- 三、補助項目: (一)赴國外參加國際體育競賽。 (二)赴國外進行移地訓練。 (三)赴國外參加體育交流活動。
- 四、補助方式: (一)指定辦理:由本局指定學校辦理組團出國參賽、移地訓練或參加體育交流活動者 ,全額補助所需旅運費。 (二)非指定辦理:各校每一團隊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為上限,每年 度限補助一次,補助基準如下表:
名次
每人金額
前往地區全國第一名
全國第二名
全國第三名/
中南美洲、非洲
九,000元
七,000元
五,000元
中東、西亞、美加、歐洲
九,000元
七,000元
五,000元
紐澳、大洋洲
九,000元
七,000元
五,000元
東南北亞、大陸
七,000元
四,000元
三,000元
港澳、琉球
四,000元
二,000元
一,五00元
- 五、各校體育團隊補助項目以亞運、奧運項目為優先補助項目,本局得視 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補助額度。
- 六、申請補助者,應檢附出國人員名冊、成績證明(含秩序冊)及經費明 細表等相關資料,於出國日前三十日報本局辦理審核。
- 七、獲補助者於返國後三十日內應檢附出國報告書、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正本(收據應載明機票金額)、機票票根正本(或登機證存根正本) 等或相關交通膳宿費用單據,送本局辦理核銷。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9-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體字第098308172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