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為加強本府市政工作推動,強化府會聯絡員職責,茲訂定本實施事項。
- 二、任務分工與執行要領: (一)議員向本府索取之資料,除按臺北市政府府會聯絡作業手冊由聯絡員確實執行, 各聯絡員應將議員索取資料公文,隨時電傳機要組彙整陳報總聯絡人。 (二)每會期開議前召開聯絡員會議,討論分配各局處聯絡員該會期負責提報議員質詢 模擬題目名單。 (三)各聯絡員於開議期間,應隨時蒐集議員關心或反映之議題,以通報單(附件一) 電傳機要組彙整陳報總聯絡人,如有緊急狀況應即通報。【列入聯絡員績效】 (四)總質詢暨各專案報告期間,各局處聯絡員於質詢前 2日下午15時前(機要組負責 提醒各分組班長督促),對各質詢組中所屬機關委員會議員曾調閱機關資料,擬 定可能質詢議題,以通報單(附件一)通報秘書處機要組彙整送徐副總聯絡人。 質詢後按議會資料管理系統資料庫,研考各局處是否落實準備擬答資料,並列入 聯絡員績效。 (五)總質詢或各專案報告期間,各局處聯絡員按分工負責提報議員質詢題目(機要組 按分工表提醒各聯絡人),於質詢前 1日中午12時前,以通報單(附件一)通報 秘書處機要組彙整送徐副總聯絡人。【列入聯絡員績效】 (六)各機關法規、預算於議會審查期間,府會聯絡員負責以陳報單通報業管機關重大 法規、預算,摘要敘明審查阻礙之原因及須溝通議員名單(附件二),並於審查 會議後電傳通報機要組彙整陳報總聯絡人,如有緊急狀況則隨時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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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4-2010
強化府會聯絡系統實施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秘機字第098307334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