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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4012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5497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並推動山坡地環境地質資訊流通,以發 揮環境地質資料庫整體效益,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 第 3 條
    依本辦法得申請購買之山坡地環境地質圖幅如下: 一、一千分之一比例尺地質災害敏感區分布圖,共計四百四十九幅。 二、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環境地質圖、坡度分級圖、山崩潛感圖及土地利用 潛力圖,各五十二幅。 三、二萬五千分之一比例尺地質圖、環境地質圖、坡度分級圖及山坡地地 質敏感分級圖各一幅。 一千分之一及五千分之一比例尺圖幅之編號方式詳附件一、二。
  • 第 4 條
    申請購買圖幅者,應填具申購表;申請購買機密圖幅者,以本國各級政府 機關為限,並應填具保密切結書。
  • 第 5 條
    各圖幅收費基準如下: 一、一千分之一比例尺地質災害敏感區分布圖:每幅新臺幣二百元整。 二、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環境地質圖、坡度分級圖、山崩潛感圖及土地利用 潛力圖:每幅新臺幣三百元整。 三、二萬五千分之一比例尺地質圖、環境地質圖、坡度分級圖及山坡地地 質敏感分級圖:每幅新臺幣三百元整。
  • 第 6 條
    各圖幅之購買及使用者,應遵守著作權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 令規定保管及使用。
  • 第 7 條
    機密圖幅及其圖號由原始資料提供機關認定之,解密時亦同。
  • 第 8 條
    本辦法相關書表格式,由產業發展局定之。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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