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依本辦法申請檢驗非包裝飲用水,其檢驗類別及送驗樣品數量等規定如下 : 一 細菌檢驗:用無菌杯﹙袋﹚盛裝 120 毫公升水樣。 二 衛生檢驗:除用無菌杯﹙袋﹚盛裝 120 毫公升水樣外,並應另用一 般容器盛裝 2000 毫公升水樣。
- 第 5 條申請非包裝飲用水檢驗之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臺北市市民。 二 臺北市轄區內各級機關(構)、團體、學校。 三 臺北市各公司行號。 四 臺北市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前項之申請應檢具符合各款資格之文件、足量之送驗樣品及填具檢驗申請 表,並備妥回郵掛號信封一個,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環保局申請檢驗。
- 第 8 條本辦法所規定之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第十八 條規定辦理退還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環保局依送驗樣品當時 狀態進行檢驗,如無法檢驗出所要求之檢驗項目者,亦同。
- 第 9 條申請人不得使用環保局之檢驗報告,作為廣告宣傳、商業推銷之用或拒絕 環保局之採樣檢驗。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時,環保局得通知停止使用該檢驗報告。並自通知日 起,六個月內不受理其檢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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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6-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14188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