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稱本局)為補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 級中等學校無法自行上下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就讀本市特殊教育學校(高中部、高職部)或公 私立高中、高職(以下簡稱學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確實符合無 法自行上下學,須由他人陪同者。
- 三、身心障礙學生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四千元,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每 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 四、交通費補助每年分二次申請,學校應於九月三十日前申請上學期之補 助,於三月三十一日前申請下學期之補助。
- 五、申辦程序如下: (一)由家長或監護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申請表如 附件一)。 (二)學校初審申請學生是否符合補助條件。 (三)學校應於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表及彙整表函送本局。 (四)本局複審通過後通知學校檢具印領清冊(附件二)正本二份函送本 局申請經費(私立學校應同時檢附領據,市立學校免附)辦理撥款 ,由學校轉發申請之學生。
- 六、已搭乘特殊教育學校提供之交通車或領有其他交通補助費者,不得申 請本補助。
- 七、本要點自九十七學年度下學期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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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特字第10139321000號函自101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