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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5512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旅館進行建 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施等更新與改善,提升旅館住宿安全, 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光傳播局)。
  •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本市取得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業。
  • 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為旅館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施更新與改善 等相關費用。 每家旅館補助金額以前項設施更新與改善實際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且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 第 5 條
    觀光傳播局受理補助申請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必要時,觀光傳 播局得另訂受理申請時間,並公告之。
  • 第 6 條
    申請補助者應於前條規定之期限內,檢附更新與改善計畫書向觀光傳播局 提出申請。 更新與改善計畫書內容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 旅館基本資料(旅館名稱、地址、營業樓層及負責人姓名等)。 二 計畫內容及實際作業方式。 三 預計辦理期程。 四 各項硬體設備更新與改善預估經費明細。 五 預期效益。
  •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未於第五條規定期限內提出。 二 同時申請二案以上。 三 已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並獲補助。 四 資料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 三年內曾經觀光傳播局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年度經費用罄時,觀光傳播局得不受理補助案之申請或移至下年度辦理, 並公告之。
  • 第 8 條
    觀光傳播局為審查申請補助案件,應邀集本府消防局、都市發展局、勞工 局、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及臺北市消防設備師公 會等單位代表共七人組成審查委員會。
  • 第 9 條
    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重點如下: 一 對改善公共安全之助益程度。 二 各項設施改善經費預估合理性。 三 建議納入計畫改善項目。 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時,申請補助者應依觀光傳播局通知時間到場簡報, 經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者,審查委員會得僅就現有資料進行審查。 觀光傳播局於審查完竣後,應公告審查結果,並以書面通知申請補助者。
  • 第 10 條
    審查委員會認更新與改善計畫書所列預估經費不合理,得限期通知申請補 助者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說明或說明不合理者,駁回其申請。
  • 第 11 條
    觀光傳播局得邀相關單位至現場實地訪查更新與改善計畫執行情形,補助 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 第 12 條
    補助對象應於觀光傳播局核准補助日起六個月內檢附下列資料,送觀光傳 播局辦理撥款及核銷。但有特殊事由經觀光傳播局同意延期繳交者,不在 此限: 一 補助撥款申請書。 二 領據。 三 改善成果報告(含計畫執行前後對照資料與相關說明)及同意本府使 用攝影著作之授權書。 四 支出原始憑證影本。支出原始憑證須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其 正本應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五 補助事項實際支出費用明細表。 六 保證依改善計畫書執行切結書。 七 其他觀光傳播局指定資料。
  • 第 13 條
    核准補助處分,得載明下列附款: 一 補助對象依第六條及前條規定檢送之資料有隱匿不實情事者,觀光傳 播局得撤銷原核准補助處分。 二 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觀光傳播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原核准 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一)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進行實地訪查。 (二)實地訪查結果與原更新與改善計畫書內容不符,經限期改善,屆期 仍未改善。 (三)補助對象未於觀光傳播局核准補助日起六個月內辦理撥款及核銷。 但有特殊事由經觀光傳播局同意延期繳交者,不在此限。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 第 14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觀光傳播局定之。
  •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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