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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2325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旅館進行建 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與無障礙設施等更新及改善,提升旅 館住宿安全並落實無障礙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光傳播局)。
  •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取得本市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業。
  • 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 依建築技術規則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防火避難設 施、消防安全設備等更新及改善相關費用。 二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或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設置之無障礙設施更新及改善相關費用。 每家旅館每次補助金額以前項各款實際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且各 款之歷年累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 第 5 條
    觀光傳播局受理旅館就前條第一項各款首次申請補助之期間為每年一月一 日至六月三十日。自每年四月一日起,並得受理已獲前條第一項各款補助 之旅館,再依同款提出補助之申請。 前項受理申請期間,必要時,觀光傳播局得另行公告之。 申請者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間提出申請,不予受理。
  • 第 6 條
    申請者應於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填妥相關書表並檢具補助申請計畫書 向觀光傳播局提出申請。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 一 旅館基本資料:旅館名稱、地址、營業樓層及負責人姓名等。 二 計畫內容:預計施作位置圖、補助項目預估施作數量表及實際作業方 式。 三 預計辦理期程。 四 各項硬體設備更新與改善預估經費明細。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 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五 各設施、設備之領域專業人員所為含法規說明、預期效益等整體評估 意見。 六 其他經觀光傳播局指定者。 申請者檢具之文件不完備,觀光傳播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
  • 第 7 條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觀光傳播局不予補助: 一 更新或改善之設施、設備曾依本辦法獲補助。但已屆使用期限者,不 在此限。 二 更新或改善之設施、設備已獲其他機關補助。 三 三年內曾因可歸責申請者之事由經觀光傳播局撤銷或廢止核准補助處 分。
  • 第 8 條
    觀光傳播局為審查申請案,應邀集本府消防局、都市發展局、勞動局、臺 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及臺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組成 審查委員會;其作業要點,由觀光傳播局定之。
  • 第 9 條
    申請案之審查重點如下: 一 改善公共安全達相當程度。 二 預估經費具合理性。 審查委員會審查時,申請者應依觀光傳播局通知時間到場說明。經通知無 正當理由未到場者,審查委員會得僅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 審查委員會認為補助申請計畫書有應改善事項,觀光傳播局應通知申請者 限期修正;修正內容涉及增列更新或改善設施、設備者,並通知申請者一 併提出專業人員整體評估意見。 觀光傳播局審查完竣後,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者,並得公告之。
  • 第 10 條
    審查委員會認補助申請計畫書所列預估經費不合理,或申請者未依前條第 三項規定修正者,觀光傳播局得限期通知申請者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說 明或說明不合理者,駁回其申請。
  • 第 11 條
    觀光傳播局得邀集相關機關或單位至現場實地訪查補助申請計畫執行情形 ,受補助者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實地訪查結果與原補助申請計畫書內容不符者,觀光傳播局得命受補助者 限期改善。
  • 第 12 條
    受補助者應於核准補助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向觀光傳播局申請撥 款。但有特殊事由經觀光傳播局同意延期者,不在此限: 一 補助撥款申請書。 二 領據。 三 改善成果報告:計畫執行前後對照資料、防火避難設施材料證明、消 防安全設備或無障礙設施證明文件、補助項目施作位置圖、補助項目 實際施作數量表、攝影著作之授權書、切結書等。 四 支出原始憑證。 五 補助項目實際支出費用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核定補助項目及實 際補助金額。 六 其他經觀光傳播局指定者。
  • 第 13 條
    核准補助處分應載明:「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觀光傳播局應撤銷 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實地訪查。三、實地訪查結果與原補助申請計畫 書內容不符,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四、第七條所定各款不予補助 情形之一。五、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撥款。」
  • 第 14 條
    有前條應追回已撥付補助款之情形時,由觀光傳播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 ,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 機關辦理。
  • 第 15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觀光傳播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得不再受理申請,並由觀光傳播局公 告之。
  • 第 16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觀光傳播局定之。
  •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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