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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一字第098306359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市長期照顧服務,建立各類照顧模式,並提供 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特設臺北市長期照顧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市長期照顧政策與服務系統之規劃及諮詢事項。 (二)長期照顧資源開發及整合事項。 (三)提昇長期照顧服務品質之諮詢及策劃事項。 (四)長期照顧補助及給付規劃事項。 (五)其他有關長期照顧政策之諮詢事項。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一名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兼任委員二人,由本府衛生 局及社會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會務;秘書兩人,由本府衛生局與社會局承辦長期照護業務主管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 一人,由本府相關單位及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衛生局局長。 (二)本府社會局局長。 (三)本府交通局、民政局、觀光傳播局、教育局、勞工局代表各一人。 (四)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代表一人。 (五)專家學者及實務代表七至十三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聘),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會會議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開會時,專家學者及實務代表 之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 五、出席委員與本會議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 六、本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 本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函送相關機關參酌辦理。
  •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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