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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管字第10132495300號函修正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市長期照顧服務,建立各類照顧模式,並提 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特設臺北市長期照顧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六至二十二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社會 局局長及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交通局代表一人。 (四)勞工局代表一人。 (五)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六)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代表一人。 (七)學者專家及實務代表七至十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 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長期照顧政策與服務系統之規劃及諮詢事項。 (二)長期照顧資源開發及整合事項。 (三)提升長期照顧服務品質之諮詢及策劃事項。 (四)長期照顧補助及給付規劃事項。 (五)其他有關長期照顧政策之諮詢事項。 (六)協助本市失智症照顧政策與服務系統之規劃與資源開發及整合。
  • 四、本會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專家及實務代表不適用委任出 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表決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出席委員與本會議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本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函送相關機關參酌辦理。
  • 五、本會得下設失智症工作小組,該工作小組由衛生局局長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之人員擔 任召集人,協助本市失智症業務之規劃與管理,並由本會之委員三至四位擔任該工作小 組之諮詢委員。 在召開本會會議前,該工作小組應先行召開討論會,並得依實際運作情形於本會中進行 報告。
  •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的推動,由衛生局主任秘書兼任,置秘書二人,由社會 局及衛生局指派承辦長期照護業務主管兼任。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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