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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12225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市長期照顧服務,建立各類照顧模式,並提 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特設臺北市長期照顧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七至三十一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社會局局長及衛 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交通局代表一人。 (四)勞動局代表一人。 (五)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六)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代表一人。 (七)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十八至二十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代表及第一項第七款服務使用者代表,均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三 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之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第一項第七款之府外委員,其遴選作業流程如下: (一)遴選會議為七人,由具長期照護、公共衛生、社會工作或行政管理等專長者擔任 之。會議成員應符合性別比例,且遴選會議成員不得為受遴選之對象。 (二)被遴選人名單得由衛生局、社會局提具或由長期照護產業相關公(協)會、公民 團體等推薦及個人自薦符合第一項第七款之人選,並由衛生局製作被遴選人名單 後,送交遴選會議遴選。 (三)遴選會召集人以最資淺者擔任,會議成員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其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四)遴選會議出席人員,對會議應嚴守秘密。 (五)遴選會議成員就各被遴選人投票計分,同意者計一分,不同意者扣一分,無意見 者不計分,依被遴選人得分高低選出較應選名額增額二至五名人選後,以不排序 方式製作遴選會議推薦名單。 (六)前款推薦名單,遴選會議召集人得加註推薦意見,由衛生局簽報市長核定。 (七)遴選會議成員均為無給職。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長期照顧政策與服務系統之規劃及諮詢事項。 (二)長期照顧資源開發及整合事項。 (三)提升長期照顧服務品質之諮詢及策劃事項。 (四)長期照顧補助及給付規劃事項。 (五)其他有關長期照顧政策之諮詢事項。 (六)協助本市失智症照顧政策及服務系統資源之規劃、開發與整合。
  • 四、本會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 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出席委員與本會會議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本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函送相關機關參酌辦理。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的推動,由衛生局主任秘書兼任,置秘書二人,分別由 社會局及衛生局指派承辦長期照護業務主管兼任。
  • 六、本會設「臺北市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辦理本市長期照顧業務。置主 任一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兼任;副主任二人,由衛生局局長及社會局 局長兼任,協助本市長期照顧業務之規劃與管理;置執行長一人,由主任指派之,掌理 照管中心業務,並定期彙報業務執行情形。
  • 七、照管中心設企劃行政組及個案管理組,每組得置組長一人,個案管理組得依需要設置地 區服務站,服務站得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協助管理。 照管中心及各區服務站人員,係由衛生局及社會局派駐二至四名現職人員兼任及照顧管 理人員共同組成。 照管中心各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企劃行政組 1.彙整長期照顧年度實施計畫。 2.辦理長期照顧業務宣導及聯繫。 3.辦理人員教育訓練。 4.辦理經費核銷、預算編列、報表整理、績效評定等相關事項。 5.建立接受服務之個案資料庫及統計分析。 6.辦理其他交辦事項。 (二)個案管理組 1.個案之受理、派案、評估、照顧計畫擬定、資格核定、複評、結案及追蹤等事 項。 2.建立長期照顧轉介及資源連結機制。 3.辦理外籍看護工申請審查作業。 4.建立接受服務之個案資料庫及統計分析。 5.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 八、本會得設失智症工作小組,該工作小組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兼任召集人, 邀請相關局處共同參與,協助本市失智症業務之規劃與管理,並依政策推動方向與會議 主題,邀請失智症專家三至四位擔任該工作小組之諮詢委員。有關失智症工作小組之執 掌與分工由小組決定之。 本會會議召開前,該工作小組應先行召開討論會,並得依實際運作情形於本會會議進行 報告。
  •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中央相關經費或由衛生局及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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