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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管字第10530780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長期照顧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長期照顧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市長期照顧服務,建立各類照顧模式,並提 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特設臺北市政府長期照顧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一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社會局局長及 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財政局代表一人。 (三)教育局代表一人。 (四)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勞動局代表一人。 (六)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七)資訊局代表一人。 (八)法務局代表一人。 (九)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十六人至二十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代表,應由各機關薦派簡任第十職等職務以上人員兼任。第一項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代表及第一項第九款服務使用者代表,均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三 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之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第一項第九款之府外委員,其遴選作業流程如下: (一)遴選會議為七人,由具醫護、長期照顧、公共衛生、社會工作或行政管理等專長 者擔任之。會議成員應符合性別比例,且遴選會議成員不得為受遴選之對象。 (二)被遴選人名單得由衛生局、社會局提具或由長期照顧產業相關公(協)會、公民 團體等推薦及個人自薦符合第一項第九款之人選,並由衛生局製作被遴選人名單 後,送交遴選會議遴選。 (三)遴選會議成員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其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 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四)遴選會議出席人員,對會議應嚴守秘密。 (五)遴選會議成員就各被遴選人投票計分,同意者計一分,不同意者扣一分,無意見 者不計分,依被遴選人得分高低選出較應選名額增額二至五名人選後,以不排序 方式製作遴選會議推薦名單。 (六)前款推薦名單,遴選會議召集人得加註推薦意見,由衛生局簽報市長核定。 (七)遴選會議成員均為無給職。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長期照顧政策與服務系統之規劃及諮詢事項。 (二)長期照顧資源開發及整合事項。 (三)提升長期照顧服務品質之諮詢及策劃事項。 (四)長期照顧補助及給付規劃事項。 (五)本市失智症照顧政策及服務系統資源之規劃、開發與整合。 (六)本市長期照顧財源之規劃、籌措與長期照顧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七)本市長期照顧人力資源之發展、管理、培育及訓練之規劃。 (八)本市長期照顧服務相關之消費爭議之協調、審議、諮詢與權益保障等事項。 (九)其他有關長期照顧政策之規劃及諮詢等事項。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 4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 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出席委員與本會會議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本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函送相關機關參酌辦理。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的推動,由市長就府內相關人員派兼之,置秘書二人, 分別由社會局及衛生局指派人員兼任。
  • 六、本會為辦理各類長期照顧政策業務之規劃及管理,得依任務需要分設若干工作小組,其 組織由本會決議設立之。 前項工作小組,由機關之委員兼任組長,並由本府各相關局處指派人員兼任小組成員。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中央相關經費或本府各有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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