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市長期照顧服務,建立各 類照顧模式,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特設臺北市政府長期 照顧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三十三人至三十五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 程序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財政局代表一人。 (三)教育局代表一人。 (四)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勞動局代表一人。 (六)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七)消防局代表一人。 (八)資訊局代表一人。 (九)法務局代表一人。 (十)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二十二 人至二十四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及第一項第十款服務使用者代表,均不得低於全體 委員全數三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之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 者至少一人。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長期照顧政策與服務系統之規劃及諮詢事項。 (二)長期照顧資源開發及整合事項。 (三)提升長期照顧服務品質之諮詢及策劃事項。 (四)長期照顧補助及給付規劃事項。 (五)本市失智症照顧政策及服務系統資源之規劃、開發與整合。 (六)本市長期照顧財源之規劃、籌措與長期照顧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 (七)本市長期照顧人力資源之發展、管理、培育及訓練之規劃。 (八)本市長期照顧服務相關之消費爭議之協調、審議、諮詢與權益 保障等事項。 (九)其他有關長期照顧政策之規劃及諮詢等事項。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專家、民間 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出席委員與本會會議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本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函送相關機關參酌辦理。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綜理會務的推動,由社會局及衛生局局長兼任 ,置秘書一人,由衛生局指派人員兼任。
- 六、本會為辦理各類長期照顧政策業務之規劃及管理,得依任務需要分設 若干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會決議設立之。 前項工作小組,由機關之委員兼任組長,並由本府各相關局處指派人 員兼任小組成員。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中央相關經費或本府各有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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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30
臺北市政府長期照顧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23002009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