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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兵役局(101)北市兵秘字第1013029580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2、4、9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兵役處採購底價審議小組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兵役局採購底價審議小組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底價之審議,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局設採購底價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負責本局採購案件底價審議工作。其 編組由主任秘書為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局長指派專門委員一人擔任,委員五人分由兵調 體檢科、徵集勤務科、權益編管科、替代役中心、秘書室等單位主管擔任。必要時,召 集人得邀請具有相當經驗人員參加,以上人員均具表決權。
  • 三、審議金額: (一)財物或勞務性質採購,預算金額逾新臺幣參佰萬元以上。 (二)工程或內含工程性質採購,預算金額逾新臺幣伍佰萬元以上。
  • 四、底價核定作業: (一)超過審議金額之採購案,由招標單位依本要點送請審議小組進行底價審議作業。 (二)未超過審議金額之採購案,由招標單位將底價表送請業務單位填具預估金額後, 再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
  • 五、幕僚作業: 審議小組執行幹事由秘書室指派專人擔任,負責審議案件之彙集、通知、準備、紀錄等 工作。執行幹事應將審議案件彙集後,陳請召集人訂定開會時間及地點後,通知委員開 會。
  • 六、底價審議之作業程序: (一)業務單位應檢附採購預算及其相關分析資料,並提出預估金額(密封),經由招 標單位於簽擬核定底價時提交審議小組審議,經議決後提出建議金額續陳核定底 價。 (二)審議小組開會時,依據業務單位所提出的預估金額及其分析資料審議,並由業務 單位說明,如對業務單位所提相關資料或說明有不同意見,得依決議將全案退回 重新檢討。
  • 七、審議小組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審議時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召集人 未能出席時,則由副召集人或指定委員 1人代理之,委員如無法出席,得指派其職務代 理人出席,並得參與表決。
  • 八、召集人、委員及其他與會人員應對會議內容嚴守秘密,審議底價應秘密為之,會議資料 並於會後收回。
  • 九、本要點簽奉局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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