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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工土字第098303140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10點;並自98年9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地方發展,改善都市景觀,特訂 定民間捐獻土地及土地改良物補償費予本府開闢都市計劃道路處理原 則。
  • 二、有關涉及都市更新土地開發案,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應由實施者闢建道路部分,不在本原則規範範圍。
  • 三、捐贈者以指定用途並附捐贈承諾書提出捐贈申請案,由臺北市政府工 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收件辦理,並以個案檢討,專案 簽報本府。
  • 四、經市政府核准後,再由新工處概估徵收補償費、準備費等相關費用, 通知捐贈者,並請其繳納保證金。保證金額度以前開概估捐贈款總額 之 2 成為原則,新工處以暫收款處理。
  • 五、保證金收訖後,由新工處將申請案納入本府年度概算複評小組辦理複 評,並將開發者主動申請捐贈補償款做為開闢道路之動機納入複評考 量項目。
  • 六、申請案通過複評並獲准編列後,續由新工處依程序將都市計劃道路闢 建之徵收補償費、施工費編入次年度預算案,採收支並列方式編列, 送臺北市議會審議。
  • 七、所編列之預算案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再由新工處重新覈實精算 土地徵收補償、施工費、地上物拆遷補償、管線遷移,加計依規定提 列之工作費、規費等費用,並通知捐贈者依精算後金額重新繳納所需 費用,前述收取之保證金得以轉入抵用。
  • 八、新工處收到前點之款項後,依舉辦公共工程取得用地之程序辦理土地 及地上物之取得,並於用地取得後辦理道路開闢相關事宜。
  • 九、申請案如未經本府複評並獲准編入年度預算或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 應將收取之保證金無息退還申請人。
  • 十、申請案如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申請人因故無法繳交新工處重新 覈實精算之土地徵收補償、施工費、地上物拆遷補償、管線遷移等相 關費用時,則收取之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將此款繳庫,經臺北市議會 通過開闢之計畫,因無收入來源,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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