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地方發展,改善都市景觀,處理 並運用民間捐贈予本府之工程費、補償費及其餘相關費用等款項,以 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適用本處理原則所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範圍須為完整街廓,且與現有已 開闢之計畫道路相連通。
- 三、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或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 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相關規定,應闢建之計畫道路範圍,不 適用本原則。
- 四、捐款者提出捐款申請案應指定用途並附捐款申請書,向本府工務局新 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申請。捐款者於提出申請後應儘速召開 地區說明會,爭取地方居民及里長支持(由里長及三名以上居民出席 ),並將與會人員贊成及反對意見詳細記載後作成書面紀錄檢送予新 工處。新工處再參酌申請書及地區說明會書面紀錄內容專案簽報本府 ,檢討個案是否納入本府年度概算複評小組辦理複評。 前項說明會應由捐款者洽請當地里長協助擇定適當地點、場所及時間 後,製作說明會傳單記載說明會日期、地點及開闢範圍,於說明會舉 行十日前張貼於里辦公處公佈欄或計畫範圍內適當地點,並通知新工 處。
- 五、申請案經本府核准納入年度概算複評小組後,由新工處概估工程費、 補償費及其餘相關費用等款項,並核算保證金通知捐款者於期限內繳 納;屆期未繳納者,其申請案不予同意。 保證金額度以前開概估款項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新工處以暫收 款處理。
- 六、保證金收訖後,由新工處依「臺北市政府辦理計畫道路開闢標準作業 流程」辦理。
- 七、申請案經本府獲准編列後,續由新工處依程序將都市計畫道路闢建之 工程費、補償費及其餘相關費用等款項編入次年度預算案,採收支併 列方式編列,送臺北市議會審議。
- 八、前點所編列之預算案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新工處應通知捐款者 依審議通過之法定預算金額(含工程費、補償費及其餘相關費用等款 項)於期限內給付捐款;屆期未給付者,已收取之保證金不予退還並 納入市庫。 經臺北市議會通過開闢之計畫,因捐款者未給付捐款而無收入來源者 ,應停止執行。
- 九、新工處收到前點之款項後,如有涉及用地取得事宜,依舉辦公共工程 取得用地之程序辦理土地及地上物之取得,並於用地取得後辦理道路 開闢相關事宜。
- 十、申請案如經本府決定不予編入年度預算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未通過者 ,應將收取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捐款者。
- 十一、於都市計畫道路開闢過程中,如因故致捐款額不足支應開闢所需費 用時,得由所收取之保證金抵用。 工程完成結算後,新工處應提供捐款者結算驗收證明書等文件並無 息退還捐款剩餘數額。工程完成決算後,新工處應提供捐款者決算 書等文件並無息退還,所收取保證金之剩餘數額。
- 十二、捐款者未於期限內繳納本處理原則所訂之相關費用者,新工處得自 最後通知繳納日起二年內不受理該捐款者之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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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22
臺北市政府辦理民間捐款開闢都市計畫道路處理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工土字第109301416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109年9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辦理民間捐贈徵收補償款開闢都市計畫道路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辦理民間捐款開闢都市計畫道路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