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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工土字第110300218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壹、目的:為使中央機關督導本府業務過程圓滿順暢,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 貳、用詞定義: 一、督導:包含業務訪查、績效考核及其他具業務督導性質之型式等 涉及跨本府各機關業務者。 二、主辦機關:負責中央機關業務督導連繫工作之機關。
  • 參、本作業程序,分為督導內容之確認與分工、督導前準備、督導業務之 進行、督導意見之處置等 4階段辦理。 一、督導內容之確認與分工: (一)主辦機關 1.督導內容之確認與分工:於接獲中央機關督導訊息後, 應先行瞭解督導內容、時間、地點、率隊人員層級及主 要出席主管等,接獲通知 3日內簽報市長分工事宜及核 派適當層級之會議主持人員、接待人員。 2.轉知相關業務權責機關:應於簽核分工後儘速以公函、 電子郵件、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轉知相關業務權 責機關,俾利準備資料。 (二)相關業務權責機關 業務權責之確認:於接獲主辦機關轉知中央機關督導訊息 後,應先確認督導內容,如非屬該機關業務,應於接獲通 知後 1日內簽奉核准後告知主辦機關,由主辦機關儘速轉 知業務權責機關辦理。 二、督導前準備:準備業務資料及簡報、場地佈置、座次安排及人力 分派與接待等事宜。 (一)準備業務資料及簡報: 1.相關業務權責機關應準備業務資料及簡報並簽陳機關首 長核派適當層級之會議出席人員。機關如有業務執行遭 遇困難且需中央機關協助事項或建議事項,機關應備妥 資料(包括案由、待解決問題、建議事項等)於簽核後 併同簡報於會議前 4天送交主辦機關彙整。 2.主辦機關於彙整相關業務權責機關之資料後簽報主持人 。 3.主辦機關應查明中央機關是否有簡報資料,若有,至遲 應於會議前一天取得並提供本府會議主持人及各機關之 出席人員參考。 4.主辦機關應確認業務資料及簡報印製份數。 (二)場地佈置:原則應於會議開始前 1小時完成佈置。 1.主辦機關應視會議需要準備電腦及投影設備等,並確認 麥克風等設備是否正常。 2.主辦機關應於合適地點設置會議室位置導引指示牌。 3.主辦機關視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製作布條。 4.主辦機關應確認是否準備茶水。 (三)座次安排: 1.原則由本府核派之人員與中央機關率隊人員併列主持人 。 2.主辦機關至遲應於會議開始前30分鐘放置主持人名牌及 機關名牌於排定之席位,並將座位表分別放置於主持人 座位及簽到處(或適當位置)。 (四)人力分派與接待(含接待來賓離場): 1.主辦機關至遲應於會議前一天確認中央機關率隊人員抵 達本府之預定時間及預定抵達地點,並提醒本府核派之 接待人員。 2.本府核派之接待人員請於中央機關率隊人員抵達本府之 預定時間前至預定抵達地點等候,主辦機關應於30分鐘 前再次提醒本府核派之接待人員。 3.接待人員於督導結束後,宜陪同督導人員離開,以示尊 重。 4.主辦機關應考量會議簽到、帶位、場地佈置及紀錄等需 求,安排適當人力。 三、督導業務之進行:即主席致詞、簡報、資料審閱及意見交流等程 序。 (一)簡報:各相關業務權責機關應於會前洽主辦機關確認簡報 時間,簡報內容應言簡意賅並確實掌握簡報時間。 (二)意見交流:如有業務執行遭遇困難且需中央機關協助事項 或建議事項,應備妥資料於會前簽核後提出。 四、督導意見之處置: (一)會議紀錄:主辦機關應於規定期限內製作會議紀錄,惟若 中央機關表示會議紀錄由該機關主政負責,則免製作會議 紀錄,改由各機關自行摘錄需配合辦理事項。 (二)待處理事項:如有需中央機關協助事項,於收到會議紀錄 後各機關應儘速將相關資料函送中央機關請求協處。
  • 肆、因應中央機關督導本府單一局處業務之作業流程,准用本作業流程。
  • 伍、本作業程序得由各機關依據督導特性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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