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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工土字第098303159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5點
  • 壹、目的:為使中央機關督導本府業務過程圓滿順暢,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貳、用詞定義: 一、督導:包含業務訪查、績效考核及其他具業務督導性質之型式等涉及跨本府各機關業務 者。 二、主辦機關:負責中央機關業務督導連繫工作之機關。
  • 參、本作業程序,分為督導內容之確認與分工、督導前準備、督導業務之進行、督導意見之 處置等4階段辦理。 一、督導內容之確認與分工: (一)主辦機關 1.督導內容之確認與分工:於接獲中央機關督導訊息後,應先行瞭解督導內容、 時間、地點、率隊人員層級及主要出席主管等,接獲通知 3日內簽報市長分工 事宜及核派適當層級之會議主持人員、接待人員。 2.轉知相關業務權責機關:應於簽核分工後儘速以公函、電子郵件、電話、傳真 或其他適當方式轉知相關業務權責機關,俾利準備資料。 (二)相關業務權責機關 業務權責之確認:於接獲主辦機關轉知中央機關督導訊息後,應先確認督導內容 ,如非屬該機關業務,應於接獲通知後 1日內簽奉核准後告知主辦機關,由主辦 機關儘速轉知業務權責機關辦理。 二、督導前準備:準備業務資料及簡報、場地佈置、座次安排及人力分派與接待等事宜。 (一)準備業務資料及簡報: 1.相關業務權責機關應準備業務資料及簡報並簽陳機關首長核派適當層級之會議 出席人員。機關如有業務執行遭遇困難且需中央機關協助事項或建議事項,機 關應備妥資料(包括案由、待解決問題、建議事項等)於簽核後併同簡報於會 議前4天送交主辦機關彙整。 2.主辦機關於彙整相關業務權責機關之資料後簽報主持人。 3.主辦機關應查明中央機關是否有簡報資料,若有,至遲應於會議前一天取得並 提供本府會議主持人及各機關之出席人員參考。 4.主辦機關應確認業務資料及簡報印製份數。 (二)場地佈置:原則應於會議開始前1小時完成佈置。 1.主辦機關應視會議需要準備電腦及投影設備等,並確認麥克風等設備是否正常 。 2.主辦機關應於合適地點設置會議室位置導引指示牌。 3.主辦機關視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製作布條。 4.主辦機關應確認是否準備茶水。 (三)座次安排: 1.原則由本府核派之人員與中央機關率隊人員併列主持人。 2.主辦機關至遲應於會議開始前30分鐘放置主持人名牌及機關名牌於排定之席位 ,並將座位表分別放置於主持人座位及簽到處(或適當位置)。 (四)人力分派與接待(含接待來賓離場): 1.主辦機關至遲應於會議前一天確認中央機關率隊人員抵達本府之預定時間及預 定抵達地點,並提醒本府核派之接待人員。 2.本府核派之接待人員請於中央機關率隊人員抵達本府之預定時間前至預定抵達 地點等候,主辦機關應於30分鐘前再次提醒本府核派之接待人員。 3.接待人員於督導結束後,宜陪同督導人員離開,以示尊重。 4.主辦機關應考量會議簽到、帶位、場地佈置及紀錄等需求,安排適當人力。 三、督導業務之進行:即主席致詞、簡報、資料審閱及意見交流等程序。 (一)簡報:各相關業務權責機關應於會前洽主辦機關確認簡報時間,簡報內容應言簡 意賅並確實掌握簡報時間。 (二)意見交流:如有業務執行遭遇困難且需中央機關協助事項或建議事項,應備妥資 料於會前簽核後提出。 四、督導意見之處置: (一)會議紀錄:主辦機關應於規定期限內製作會議紀錄,惟若中央機關表示會議紀錄 由該機關主政負責,則免製作會議紀錄,改由各機關自行摘錄需配合辦理事項。 (二)待處理事項:如有需中央機關協助事項,於收到會議紀錄後各機關應儘速將相關 資料函送中央機關請求協處。
  • 肆、因應中央機關督導本府單一局處業務之作業流程,准用本作業流程。
  • 伍、本作業程序得由各機關依據督導特性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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