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實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促參業務 人員知能,提升本府促參案件效率及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訓練機關為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 三、本要點所稱促參案件,指各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案件;所稱促參專業 人員,指取得促參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
- 四、各機關辦理促參案件,其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作業、議約、簽約及履約管理, 宜由促參專業人員承辦。
-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取得促參專業人員基本資格: (一)參加本府依本要點辦理之基礎訓練課程,經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 (二)曾參與其他相關促參訓練或講習課程,其學習認證時數在二十五小時以上,經主 管機關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
- 六、參加本府依本要點辦理之進階訓練,經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者,取得促參專業人員 進階資格。
- 七、促參專業人員訓練,分下列二種: (一)基礎訓練:以培養各機關促參業務承辦人員及主管人員一般所需之促參法令與實 務基本知能為主。 (二)進階訓練:以培養各機關促參業務承辦人員及主管人員所需廣泛且深入之促參法 令與實務知能為主。 前項訓練,其參訓人員以各機關承辦促參業務之人員為優先。未取得促參專業人員基本 資格者,不得參加進階訓練。 第一項訓練之課程、考試方式及考試規則如附表。
- 八、促參專業人員訓練結束後,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出勤紀錄通知送訓 機關及本府。
- 九、參加訓練,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五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 考試成績不及格而達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得申請補考,並以一次為限。
- 十、考試及格者,由本府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通知送訓機關。 前項考試及格證書得以電子文件代之,其遺失補發者,亦同。
- 十一、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發證: (一)冒名頂替。 (二)不具備應考資格。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前項不予發證之情形,於發證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 十二、考試及格證書之核發及註銷,應公開於本府之資訊網站。
- 十三、本府對各機關促參專業人員,應建置人才資料庫管理,資料庫並應載明各促參專業人 員辦理促參案件實績,且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 十四、本府對各機關取得促參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得視情形函請各機關給予獎勵。
- 十五、各機關促參專業人員如有職務異動,各機關應通知本府更新人才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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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財金字第106303021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