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稱本局)為使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之特殊需求學生 融合於普通教育環境中,接受充實或補救之個別化教學與輔導,以充分發揮潛能及發展 社會適應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特殊教育班為集中式特教班及分散式資源班。
- 三、特殊教育班服務對象以經鑑定為身心障礙、資賦優異,需接受全部或部分時間特殊教育 之學生。
- 四、學校申請特殊教育班,應於成立前一年度之一月三十一日前擬訂計畫函報本局核准。
- 五、學校同時辦理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特殊教育班者,得置資賦優異教育召集人。 學校設置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得視需要置召集人。 召集人得依相關規定減授授課節數。
- 六、特殊教育班每班應至少設一間專門教室。 特殊教育班經費除一般性依規定編列外,另設專款。
- 七、學校應遴選受過特殊教育專業者擔任特殊教育班教師,並以專任為原則。每班教師至多 一名兼任行政工作,如有部分節數與普通班交互支援,應對等補足。 特殊教育班教師員額編制,國中每班置教師三人,國小每班置教師二人。特殊教育教師 授課節數,國中每週十六節,國小不得少於二十節。
- 八、特殊教育班教師除授課相關事宜外,應彙編教材、製作教具、施測評量、提供諮詢與行 為處理及輔導等。
- 九、特殊教育班教師應與普通班教師及家長密切聯繫,進行教學設計及追蹤輔導,並為身心 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分別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輔導計畫。
- 十、學校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特殊教育班實施現況,含課程計畫、班級數、學生數、教 師及學生課表等資料報送本局,並建置學生學習成果及檢討事項等相關資料,留校備查 。
- 十一、特殊教育班學生於學期中如有適應困難之情形,經學校加強輔導仍無法改善者,得輔 導其返回普通班或另予適當之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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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98)北市教特字第09838668800號函訂頒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