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 第 3 條本標準所稱門票,指由產業局自行或委託他人印製,適用於「2010 臺北 國際花卉博覽會」(以下簡稱花博會)期間入場參觀使用之票證。
- 第 4 條花博會門票之類別、票種、票價及適用對象如附表。
- 第 5 條符合臺北市政府公益、公共或教育等政策者,得減免票價;其相關規定由 產業局另定之。
- 第 6 條花博會門票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第 7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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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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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45877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