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宣傳2009年臺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及2010年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兩項大 型活動,於辦理活動期間各機關得依本要點所定原則,設置與活動相關之巨幅公益宣導 物。
- 二、宣導物設置於公、私有結構物或土地上,其有關使用權問題,由各該設置機關自行負責 。
- 三、宣導物設置高度以不超過36公尺(相當12層樓)為原則,且高於 3公尺以上者應有施工 廠商之安全具結書,負責設置安全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此安全具結書與公共意外 責任險保單影本應留存於設置機關,以備查考。
- 四、設置機關應於活動結束一週內負責清除,將設置處所恢復原狀,逾期未清除者,主管機 關得強制拆除,必要時並簽報市府追究責任。
- 五、設置機關應於設置完成5日內,備文敘明設置地點並檢附照片送主管機關登錄備查。
- 六、設置完成之宣導物,於設置期間若有脫落肇致危險之虞或遇天災有安全之虞者,應由設 置機關即時負責必要之處理,主管機關並得執行強制拆除。
- 七、本要點經發布後生效,並於臺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及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活動結束一 周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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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100369731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公告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