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育優質人才、增進專業職能、擴展國際視野、提升人 文素養、強化法治教育,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應配合市政理念與施政重點,負責本府中、長程訓練之 政策規劃與擬定。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公訓處)負責本府年度訓練計畫研擬 與執行。
- 三、訓練對象: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構)學校)員工。
- 四、為有效運用訓練資源,並確保業務正常運作及維持為民服務成效,訓練業務權責劃分如 下: (一)新進人員訓練、知能訓練及職能補充訓練,由公訓處負責規劃辦理,必要時,由 各機關(構)學校自行辦理或統一由上級機關辦理。 (二)管理或發展性訓練,由公訓處主辦,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與人事處協辦。 (三)專長轉換訓練,由各機關(構)學校自行依業務特性及發展需要規劃,自行或委 託公訓處辦理。必要時,由其上級機關統一規劃辦理。
- 五、訓練種類: (一)一般性或共同性。 (二)專業性或技術性。 (三)管理性或發展性。 (四)人文關懷或法治。 (五)其他特定性需求。
- 六、訓練型態: (一)實體訓練:於特定場所實施現場授課之方式。 (二)數位訓練:利用網路、電子(視)或線上學習之授課方式。 (三)混成訓練:以前開兩種方式相互搭配一定時數之授課方式。
- 七、訓練方式及重點: (一)訓練方式以實務作業、個案研討、專題講座、情境或角色演練等為主。 (二)以職務歷練、在職中工作代理訓練為基礎;以集中參訓、講演或參訪為輔助。 (三)專長轉換訓練、配合組織轉型或機關裁撤、整併,所施以本職以外的專業或技術 知能,以有效運用人力資源之訓練。 (四)以市政發展及建設為目標,配合各機關(構)學校業務推動為重點。
- 八、為有效運用訓練資源,使各機關(構)學校辦理訓練時,將訓練資訊周知並提供他機關 運用,俾分享訓練資源,並以在地化跨機關整合之原則,辦理分工如下: (一)於各區行政中心辦公之機關,如有一級機關者,由各一級機關負責辦理;如無一 級機關者,由各該區公所負責辦理。 (二)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由教育局統一規劃辦理。 (三)市政大樓各機關,由人事處負責規劃辦理。 (四)前開以外機關,由各該一級機關統一辦理;但因派出單位地處偏遠,為節用人力 資本,得洽商該派出單位鄰近負責辦理之機關,釋出訓練名額以供派員就近參訓 。 (五)各機關(構)學校若因機關地處偏遠、人數眾多確有無法至公訓處上課或其他特 殊原因無法自行辦理時,亦得商請公訓處同意後,派講師至該機關上課。
- 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員工訓練所需費用,得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或相關預算勻支。
- 十、各機關(構)學校應配合市政理念,依據本機關年度業務重點,訂定年度訓練計畫,並 按計畫實施訓練。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臺北市動產質借處 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等,應配合概算編列期程將次年度訓練計畫報本府審定後,據以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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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三字第09830701500號函訂定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