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高級中等學校教科圖書開放審定政策,促使 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依據教學專業、學生需求、民主參與之原則,經一定程序,選購最適 用之教科圖書,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校應成立教科圖書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書評會),審議教科圖書選用事宜。
- 三、書評會由校長聘請相關處室主任、各科召集人或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等組成 ,必要時得邀請學生列席參與。由校長擔任總召集人或由校長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之。
- 四、書評會下設各科教科圖書評選小組,分別由各科召集人負責召集,各科所有任課教師或 代表參加評選事宜。
- 五、教科圖書選用原則如下: (一)符合課程綱要或標準並經審定合格。 (二)適應學生學習方式、能力與身心發展及特性,並考量教育原理、課程統整、銜接 及教學目標之達成。 (三)考量教師教學專業需求及學校本位課程或特色之發展。 (四)過程應本專業、公平、公正、民主參與。 (五)各年級同一學年各科使用一種且同一版本教科圖書為原則。 (六)因稀有類科、發展課程特色或適應學生特殊需要,如無審定本,得選用非審定本 或經各校審查通過之自編教材。
- 六、教科圖書選用程序如下: (一)各校教務處或各科教科圖書評選小組應收集各科經審定合格教科圖書(含其所有 教學輔助教材、工具等)於指定場所公開陳列,各教科圖書廠商應同時提報書價 供學校參考。 (二)教務處應依上述選用原則,考量教科圖書各項屬性指標,設計教科圖書評審表。 (三)各科教科圖書評選小組應依評審表詳加考量各版本教科圖書內涵並填寫之。 (四)各科召集人蒐集該科評審表及相關資料並召開會議,評選三種版本送書評會審議 ,如經審定合格未達三種版本,則核實評選。 (五)書評會應配合採購日期召開審查會議議決教科圖書採用及備用版本。 (六)書評會審議結果依行政程序送請校長核定。 (七)各校應於開學前上網公布各科採用之書名、版本及書價,學生可自由採購。
- 七、代辦採購之原則如下: (一)各校辦理教科圖書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二)各校教科圖書決標金額應包括所有教學輔助教材、工具等之總金額,並為替學生 代辦採購教科圖書實收金額,不得有任何折扣、事後退費或超收事宜。實收金額 應依行政程序送請校長核定。 (三)教科圖書採購應把握時效,需考量各項作業時程,務必於每學期開學日前完成各 項事務,並於開學日完成發書作業,使師生教學順利。 (四)各校代辦採購教科圖書及協助代辦廠商整理、發放及換退書事宜,採購所訂定之 合約內廠商提供之作業與損耗款應專款專用。 (五)各校因辦理前述工作所需之加班費、工作費(含非假日,每人每日新臺幣600 元 整)、學生工讀費(每人每日新臺幣500 元整),得自作業與損耗款項下覈實支 用。 (六)作業與損耗款如有節餘時,得由教務處依師生實際教學需求,擬定購置教學設備 、用品或教學相關業務計畫或學生工讀計畫,提送行政會報通過,經校長核定後 實施。 (七)各校如委託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得由作業與損耗款中提列部分比例做為適 當之盈餘。
- 八、注意事項: (一)教科圖書選用及代辦採購應注意時效,並於簽訂採購合約後一週內,逕自本局網 占填報相關資料。 (二)教科圖書選用及採購作業過程應列入紀錄,並歸檔保存備查。 (三)同一學年度內以辦理一次評選作業為原則。若有特殊狀況,第二學期需另行選用 版本時,應依本要點辦理選用及代辦採購作業。 (四)各科應推舉負責人,對於已選用之教科圖書,隨時蒐集使用者之意見並記錄之, 以作為下一學年選用之參考。 (五)辦理教科圖書評選採購人員,應確實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 ,嚴禁接受回扣、招待、抽取佣金、餽贈等情事,並秉持民主參與、公平、公正 、公開、服務之原則,辦理教科圖書評選採購事宜。 (六)參與(或曾參與)各版本教科圖書或參考用書之編審及顧問應自行迴避,不得擔 任評選及採購相關事宜。教育部所聘之教科圖書審查委員不在此限。 (七)承辦監辦評選採購人員,離職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書商向原任職學校接洽處理離 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 九、各校得依據本要點,訂定教科書選用及代辦採購作業須知。
- 十、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中字第09433024200號函訂定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