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人工生殖法事件,依 法而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 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權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項次
審酌事項
內容
條文
備註
1
不予處罰部分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第7條第1項
2
2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9條第1項
3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第9條第3項
4
4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11條第1項
5
5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11條第2項本文
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6
6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12條本文
7
7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13條本文
8
得免部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
第8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3,000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開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第19條
9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12條但書
10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13條但書
11
得減輕部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處罰。
第8條
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12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12條但書
13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13條但書
14
4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第9條第2項
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
15
5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第9條第4項
16
得加重部分
1
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第18條第2項
17
得併罰部分
1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開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100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100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第15條第1項第3項
18
2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依前開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100萬元。但其得之利益逾100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圍內裁處之。
第15條第2項第3項
19
3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準用行政罰法第15條之規定。
第16條
20
得追繳部分
1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20條第1項
21
2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20條第2項
- 三、本局處理違反人工生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1
醫療機構未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
第六條第一項
第三十三條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鍰十萬元。
2.第二次處罰鍰三十萬元。
3.第三次處罰鍰五十萬元。2
公益法人未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接受精子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
第六條第二項
第三十三條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鍰十萬元。
2.第二次處罰鍰三十萬元。
3.第三次處罰鍰五十萬元。3
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未就受術夫妻或捐贈人為第七條第一項之檢查及評估。
第七條第一項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鍰三萬元。
2.第二次處罰鍰九萬元。
3.第三次處罰鍰十五萬元。4
人工生殖機構接受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資格者之捐贈生殖細胞。
第八條第一項
第三十三條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鍰十萬元。
2.第二次處罰鍰三十萬元。
3.第三次處罰鍰五十萬元。5
人工生殖機構就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未經主管機關核覆前使用捐贈人之生殖細胞。
第八條第三項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鍰三萬元。
2.第二次處罰鍰九萬元。
3.第三次處罰鍰十五萬元。6
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時,未向捐贈人說明相關權利義務,取得其瞭解及書面同意。
第九條第一項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鍰三萬元。
2.第二次處罰鍰九萬元。
3.第三次處罰鍰十五萬元。7
人工生殖機構違反第十條所定捐贈生殖細胞提供使用之限制。
第十條
第三十二條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鍰二十萬元。
2.第二次處罰鍰六十萬元。
3.第三次處罰鍰一百萬元。8
醫療機構為未符合第十一條情形之夫妻實施人工生殖。
第十一條
第三十三條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鍰十萬元。
2.第二次處罰鍰三十萬元。
3.第三次處罰鍰五十萬元。9
醫療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時,未盡說明義務。
第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鍰三萬元。
2.第二次處罰鍰九萬元。
3.第三次處罰鍰十五萬元。10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
第十三條第一項
第三十二條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鍰二十萬元。
2.第二次處罰鍰六十萬元。
3.第三次處罰鍰一百萬元。11
以第十六條禁止之情形或方式,實施人工生殖。以第十六條第三款至第八款禁止之情形或方式,實施人工生殖。
第十六條第三款至第八款
第三十二條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鍰二十萬元。
2.第二次處罰鍰六十萬元。
3.第三次處罰鍰一百萬元。12
人工生殖機構使用未經捐贈人事前書面同意或轉贈生殖細胞。
第二十條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鍰三萬元。
2.第二次處罰鍰幣九萬元。
3.第三次處罰鍰十五萬元。13
人工生殖機構未依規定銷毀捐贈之生殖細胞。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加重處。
1.第一次處罰鍰三萬元,並得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加重處罰。
2.第二次處罰鍰新臺幣九萬元,並得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加重處罰。
3.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並得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加重處罰。14
人工生殖機構對於應予銷毀之生殖細胞及胚胎未經捐贈人或受術夫妻書面同意及主管機關核准即提供研究使用。
第二十一條第五項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鍰三萬元。
2.第二次處罰鍰九萬元。
3.第三次處罰鍰十五萬元。15
人工生殖機構違反捐贈之生殖細胞及胚胎之用途。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鍰三萬元。
2.第二次處罰鍰九萬元。
3.第三次處罰鍰十五萬元。16
人工生殖機構未依規定將人工生殖資料向主管機關通報。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鍰三萬元。
2.第二次處罰鍰九萬元。
3.第三次處罰鍰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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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8)北市衛健字第09842304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98年12月1日起生效